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
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工作,研究拟订公司高管人员薪酬计划
及员工薪酬分配政策,审查和考核公司业绩情况及制定对高层管理人员予以薪酬
激励的建议。
一、人员组成
委员会由至少 3 名委员组成,全部由公司董事担任,其中一名为主任委员作
为召集人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
以上。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承办委员会交办
的任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免,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任期届滿可连选连
任。成员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必须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后方可辞去。
二、工作职责
1.研究拟订公司高管人员薪酬计划及员工薪酬分配政策;
2.审查和考核公司业绩完成情况;
3.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4.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5.完成董事会交办的有关薪酬管理的其他事项;
6.每年年度董事会上汇报委员会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7.有权就某课题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研究。
三、议事规则
1.委员会每年向董事会提供公司薪酬和考核的工作提案。
2.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
决定需要委员会确定的事项,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之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3.委员会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决定事项,委员会每个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委
员会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4.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指定主持人,委员不能出
席,可以委托也仅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5.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6.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经手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妥善管理。委员不得擅自泄
露在职范围内知悉的属于公司机密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经费开支
1.委员会每年应有经费预算,经董事会审批后,从公司董事会经费预算中列
支。
2.委员会委员用于调研和会议的各项费用比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标准实报
实销;除此之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作支付。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