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监事会议事规则(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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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议事范围: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

料,发现疑问时,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帮助复审;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应

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条 召集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及提议召集会议的监事应在合理时间内,

将提议及会议议程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以确保监事会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前

发出召开监事会议的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事,发出通知的

日期。

第六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前。

第七条 监事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被送达人或代其处理文件收发工作的

人员之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有效发出传

真或电子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位监事或其他有权得到通知的人员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员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九条 监事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监事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半数以

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

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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