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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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新光圆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 6 个月。将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

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60,461,127.31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

资金。

二、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我们同意董事会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16 年度公司融资业务授权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的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关于 2016

年度公司融资业务授权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的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未发现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要求。我们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仇向洋 徐经长 黄筱调

201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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