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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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
律师协议》,作为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
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下发的第 160511 号《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对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
明的有关问题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
2016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所
律师就预案中修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查,依法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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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一并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
及《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和声明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 2016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行人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数量的调整
(一)调整前的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 17,398.8439 万股。
(二)调整后的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 15,048.1695 万股。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及金额的调整
(一)调整前的募集资金用途及金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90,300 万元(含发行
费用),将用于以下项目的建设:
序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
项目名称
号 (万元) 入金额(万元)
巴中市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恢复建设
1 55,000 33,000
(PPP)项目
2 安顺市西秀区生态修复综合治理(PPP)项目 48,680 29,000
3 瓶盖二维码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6,000 6,000
4 偿还银行贷款 22,300 22,300
合计 130,416 90,300
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投资需要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
资金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
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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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及金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78,100 万元(含发行
费用),将用于以下项目的建设:
序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
项目名称
号 (万元) 入金额(万元)
巴中市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恢复建设
1 55,000 33,000
(PPP)项目
2 安顺市西秀区生态修复综合治理(PPP)项目 48,680 29,000
3 瓶盖二维码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6,000 6,000
4 偿还银行贷款 10,100 10,100
合计 119,780 78,100
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投资需要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
资金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
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经核查,除上述调整外,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事项无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
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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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杨依见
经办律师:
魏栋梁
2016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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