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粤卓意字第 Y1607074 号
致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信电力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维光律师、刘艳艳律师(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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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提
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在此基础上,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 2016 年 7 月 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7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2.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
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下午 14:00 时在科技园中区高新中四
路 30 号龙泰利大厦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7 月 2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7 月 19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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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余文胜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了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签
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
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本次出席现场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203,527,294 股,占公司总股份
23.622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2,490,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890%。
经查证,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7
人,代表股份 206,017,69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112%。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3 人,代表股份
2,490,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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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3)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即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
审议、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
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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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三项议案,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形成合并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002,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7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7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224%。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002,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7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7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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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0.6224%。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或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002,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7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7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224%。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或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
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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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关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签字)
见证律师:
(签字)
(签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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