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信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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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粤卓意字第 Y1607074 号

致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信电力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维光律师、刘艳艳律师(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

1

法律意见书

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提

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在此基础上,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 2016 年 7 月 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7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2.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

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下午 14:00 时在科技园中区高新中四

路 30 号龙泰利大厦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7 月 2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7 月 19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

2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余文胜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了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签

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

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本次出席现场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203,527,294 股,占公司总股份

23.622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2,490,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890%。

经查证,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7

人,代表股份 206,017,69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112%。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3 人,代表股份

2,490,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2891%。

3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3)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即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

审议、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

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4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三项议案,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形成合并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002,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7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7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224%。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002,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7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7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5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0.6224%。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或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002,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7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7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224%。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或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

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关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签字)

见证律师:

(签字)

(签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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