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赤湾A: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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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2/200022 证券简称:深赤湾 A/深赤湾 B 公告编号:2016-028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红派息方案等情况

1、本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 2016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644,763,73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1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264,353,129.30 元。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44,763,73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1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A 股 QFII、RQFII 扣税

后实际每 10 股派现金 3.69 元;A 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

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现金 4.1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

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 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

实际每 10 股派现金 3.69 元,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先按每 10 股派现金 4.1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

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82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1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1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B 股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

所得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B 股股息折算汇率按本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2016 年 6 月 7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

(1 港币=0.8448 人民币)计算。未来代扣 B 股境内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

前述 1 港币=0.8448 人民币的汇率折算。

三、分红派息日期

1、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7 月 27 日,除息日为 2016 年 7 月 28 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7 月 27 日,除息日为 2016 年 7 月 28 日,B 股

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8 月 1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 2016 年 7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 A 股股东。

2、截止 2016 年 8 月 1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7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16 年 8 月 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

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

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以下 A 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04 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8*****935 码来仓储(深圳)有限公司

3 00*****350 聂琦

4、B 股高管锁定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2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7 月 19 日至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1、A 股股东中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完税证

明,请于 2016 年 8 月 14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

关资料以便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

得税的情况,请于 2016 年 8 月 14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

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联系人:陈丹、胡静競

咨询电话:(0755)2669 4222

传真电话:(0755)2668 4117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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