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7 证券简称:慈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集情况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7月5日以公告
的形式通知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7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19日下午15:00至2016年7月20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6年7月20日(星期三)下午1:00 时在浙江慈溪
市庵东工业区纬三路西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孙平范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保荐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
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1人,代表公司
股份数463,258,8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762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463,028,7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73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23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87%;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人,所持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8人,
代表股份24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99%。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关于公司收购杭州多义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的议案: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 463,156,6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79%;
反对7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57.4344%;;
反对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32.3615%;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10.2041%。
2、审议通过关于《关于公司收购杭州优投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的议案: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 463,135,0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33%;
反对7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4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48.4382%;;
反对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32.3615%;
弃权4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19.2003%。
3、审议通过关于《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未有投资计划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
金对外投资的议案》的议案: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 463,173,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15%;
反对5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110%;
弃权3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5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64.3482%;;
反对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21.2411%;
弃权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14.410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胡琪律师、董一平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