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关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0 17: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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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7 证券简称:慈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集情况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7月5日以公告

的形式通知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7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19日下午15:00至2016年7月20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6年7月20日(星期三)下午1:00 时在浙江慈溪

市庵东工业区纬三路西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孙平范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保荐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

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1人,代表公司

股份数463,258,8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762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463,028,7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73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23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87%;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人,所持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8人,

代表股份24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99%。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关于公司收购杭州多义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的议案: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 463,156,6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79%;

反对7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57.4344%;;

反对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32.3615%;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10.2041%。

2、审议通过关于《关于公司收购杭州优投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的议案: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 463,135,0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33%;

反对7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4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48.4382%;;

反对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32.3615%;

弃权4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19.2003%。

3、审议通过关于《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未有投资计划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

金对外投资的议案》的议案: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 463,173,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15%;

反对5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110%;

弃权3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5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64.3482%;;

反对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21.2411%;

弃权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14.410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胡琪律师、董一平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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