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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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83 证券简称:金地集团 公告编号:2016-028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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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2 元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42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

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2 元;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均按 10%税率代扣所得

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378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的实际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42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6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7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31 日

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6

月 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7 月 2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 4,500,849,37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20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42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1,890,356,736.24

元。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2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

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

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37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4

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0.378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42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6 日

2、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7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2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

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B8*****187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 H

B8*****223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稳健型投资组合

B8*****977 深圳市福田投资发展公司

B8*****758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B8*****179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 G

六、非居民企业完税证明等办理事宜

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代扣代缴完税证明,请最晚于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

(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并传真至公司,原件签章后寄送至公司联

系地址。

如非居民企业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向本公司提交中国税务

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上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本

公司将按照有关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现金红利金额,并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

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等事项。

七、有关咨询办法

1、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商业大楼

2、联系人:张晓瑜、唐燕

3、电话:(0755)82039509

4、传真:(0755)82039900

八、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0 日

附件:金地集团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代扣代缴完税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股东信息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股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股权登记日持股数(股)

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元)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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