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光电: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2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 公告编号:【2016-029】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龙光电

股票代码:300029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陈华

住所/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园南路 35 号 xxxx 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6 年 7 月 18 日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龙光电”)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天龙光电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上海晶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前

提条件如下:(以下“甲方”指上海晶美,“乙方”指陈华,“目标公司”指北京

灵光)

“1、甲方向乙方提供了目标公司的股东会通过批准目标股权转让的股东会

决议,并提供了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出具的放弃目标股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2、本协议的成立、生效、效力和履行没有受到任何第三方或中国任何法院、

仲裁机构、证券监管机构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质疑、限制或禁止;

3、甲方已经根据其公司章程完成了为实现交割所需的全部内部批准手续;

1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协议涉及的目标股权转让事宜,获得国家相关主管机构的批准(如需

要)。

5、双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和保证在交割时仍然真实、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不实或隐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胡小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前提条件

如下:(以下“甲方”指胡小星,“乙方”指陈华,“目标公司”指北京灵光)

“甲方应在签署日起 10 日内完成目标股权的转让过户(简称“交割”)及工

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在股权交割时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等税费,应由甲方承担

并足额缴纳。”

鉴于本次股权交割的前提条件尚未全部达成,因此本次权益变动能否满足上

述前提条件以及最终股权交割完成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 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之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及仲裁情况 ............... 7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8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 8

三、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 8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9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9

三、陈华与上海晶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10

四、陈华与胡小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12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 14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6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17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或者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 17

二、未来 12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重组计划 ......................................... 17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 17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 17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 17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 17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17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 19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19

二、关联交易及规范措施 ..................................................................................................... 19

三、同业竞争关系及规范措施 ............................................................................................. 19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1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 21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 21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 21

3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 21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2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3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24

4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变动报告书》

天龙光电/上市公司 指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陈华

北京灵光 指 北京灵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常州诺亚 指 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晶美 指 上海晶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名城实业 指 内蒙古名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君汝投资 指 福建君汝投资有限公司

陈华与上海晶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收购北

京灵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4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

《股权转让协议》 指

议,及陈华与胡小星签订的收购北京灵光能源投

资有限公司 1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陈华收购北京灵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50%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并间接控制天龙光电 20.23%的股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5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陈华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5012719620904xxxx

住所/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园南路 35 号 xxxx 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主要工作经历:近五年陈华与家族成员共同经商,陈华自 2008 年 3 月起参

与内蒙古名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自 2010 年 6 月起参与福建君汝投资有

限公司的经营,陈华未在以上公司直接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主要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陈华及其配偶陈敬共同经营的主要企业为内蒙古名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

建君汝投资有限公司。

1、内蒙古名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2008-03-24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83 号(原东风路 509 号)

中房大厦 8 层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0,000.00 万元

6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法定代表人:陈敬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咨询、矿产品

销售;企业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广告业;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电器机械、

五金交电、办公设备的销售;园林机械、农林机械、电子产品电动工具及汽车配

件的生产销售。

名城实业的主营业务为矿产资源开发。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名城实业总

资产 273,312.01 万元、净资产 19,760.33 万元,2016 年 1-6 月营业收入 20,400 万

元,净利润 10,297.84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福建君汝投资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2010-06-08

住所: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 92 号实发大厦第十层 1021 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敬

经营范围:对金融业、房地产业的投资

君汝投资的主营业务为对金融、房地产的投资。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君汝

投资无实际经营业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之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及仲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经济纠

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7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陈华分别受让上海晶美持有的北京灵光 40%股权及胡小星持有的北京灵光

10%股权,收购完成后合计持有北京灵光 50%股权,并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20.23%

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陈华看好光伏产业中长期发展前景、有志于借

助上市公司在光伏领域已有的成熟技术、产销渠道及资本运作平台快速进入光伏

产业领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

公司股票的可能。

三、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2016 年 7 月 18 日,陈华与上海晶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6 年 7 月 18 日,陈华与胡小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8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周荣生、顾宜真夫妇持有上海晶美 100%股权,上海晶美

持有北京灵光 40%股权,系北京灵光第一大股东;北京灵光持有常州诺亚 81.48%

的股权,常州诺亚持有天龙光电 40,457,206 股,持股比例 20.23%,是天龙光电

第一大股东。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前,周荣生、顾宜真夫妇系天龙光电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陈华未持有天龙光电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6 年 7 月 18 日,陈华分别与上海晶美、胡小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陈华以现金出资 8,000 万元收购上海晶美持有的北京灵光 40%股

权,以现金出资 2,000 万元收购胡小星持有的北京灵光 10%股权。本次收购完成

后,陈华持有北京灵光 50%股权,并间接控制天龙光电 40,457,206 股,持股比例

20.2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权正式交割完成后,天龙光电实际控制人变更为

陈华。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图如下:

北京创世辉腾

陈华 杨文英

投资有限公司

50% 30% 20%

北京灵光能源投资

冯月秀 吕行 万俊平

有限公司

81.48% 7.408% 5.556% 5.556%

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 冯金生

20.23% 5.02%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9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陈华与上海晶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陈华与上海晶美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 方(出让方):上海晶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乙 方(受让方):陈华

(二)收购内容、收购金额、股权交割等主要条款

一、目标股权转让(注:目标股权指甲方在目标公司北京灵光中持有的 40%

的股权)

甲方将目标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的所有的附带权益与权利,转让给乙方,

且乙方同意受让目标股权。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目标股权转让价款为[8000]万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股权交割后 3 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

甲方,甲方应在收款之同时,向乙方开具合规的收据。

三、交割

甲方应在签署日起 10 日内完成目标股权的转让过户(下称“交割”)及工商

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在股权交割时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等税费,应由甲方承担并

足额缴纳。

四、交割条件

1、甲方向乙方提供了目标公司的股东会通过批准目标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

议,并提供了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出具的放弃目标股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2、本协议的成立、生效、效力和履行没有受到任何第三方或中国任何法院、

10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仲裁机构、证券监管机构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质疑、限制或禁止;

3、甲方已经根据其公司章程完成了为实现交割所需的全部内部批准手续;

4、本协议涉及的目标股权转让事宜,获得国家相关主管机构的批准(如需

要)。

5、双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和保证在交割时仍然真实、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不实或隐瞒。

七、有关股东权利义务的承受

自交割日起,乙方根据其持有的目标股权行使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并

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甲方自交割日起不再享有目标公司股东的任何权利,也不

再履行目标公司股东的任何义务。

八、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

或补充。

2、双方同意,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本协议即告终止:

(1)甲、乙双方依本协议所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依本协议所

享有的权利已完全实现;

(2)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

协议无法履行;

(3)由于一方严重违约,严重影响其他方的经济利益,致使本协议的履行

成为不必要,但不影响其他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协议;

(5)本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非因各方的过错未取得相关主管机关批

准、登记或备案。

本协议因上述第(2)、(3)、(4)、(5)项原因而终止时,甲方应在 10 日内

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在因第(3)项原因而终止且违约责任

11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在于乙方时,甲方可以从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乙方根据第九条应

承担的违约赔偿金,然后将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返还给乙方。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约定将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应支付相当于转让价款 10%的违

约金。

2、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

义务,即构成违约;双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如有任何不实或

虚假的,亦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上述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遵守协议的一方在追究违约一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其继续履

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4、违约责任不因目标股权交割完成而免除。

四、陈华与胡小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陈华与胡小星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 方(出让方):胡小星

乙 方(受让方):陈华

(二)收购内容、收购金额、股权交割排等主要条款

一、目标股权转让(注:目标股权指甲方在目标公司北京灵光中持有的 10%

的股权)

甲方将目标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的所有的附带权益与权利,转让给乙方,

且乙方同意受让目标股权。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目标股权转让价款为[2000]万元人民币(大写:

12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股权交割后 3 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

甲方,甲方应在收款之同时,向乙方开具合规的收据。

三、交割

甲方应在签署日起 10 日内完成目标股权的转让过户(简称“交割”)及工商

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在股权交割时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等税费,应由甲方承担并

足额缴纳。

四、交割条件

1、甲方向乙方提供了目标公司的股东会通过批准目标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

议,并提供了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出具的放弃目标股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2、本协议的成立、生效、效力和履行没有受到任何第三方或中国任何法院、

仲裁机构、证券监管机构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质疑、限制或禁止;

3、本协议涉及的目标股权转让事宜,获得国家相关主管机构的批准(如需

要)。

4、双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和保证在交割时仍然真实、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不实或隐瞒。

七、有关股东权利义务的承受

自交割日起,乙方根据其持有的目标股权行使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并

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甲方自交割日起不再享有目标公司股东的任何权利,也不

再履行目标公司股东的任何义务。

八、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

或补充。

2、双方同意,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本协议即告终止:

(1)甲、乙双方依本协议所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依本协议所

13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享有的权利已完全实现;

(2)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

行;

(3)由于一方严重违约,严重影响其他方的经济利益,致使本协议的履行

成为不必要,但不影响其他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协议;

(5)本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未取得相关主管机

关批准、登记或备案。

本协议因上述第(2)、(3)、(4)、(5)项原因而终止时,甲方应在

10 日内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在因第(3)项原因而终止且违

约责任在于乙方时,甲方可以从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乙方根据第

九条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然后将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返还给乙方。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约定将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应支付相当于转让价款 10%的违

约金。

2、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即构

成违约;双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如有任何不实或虚假的,亦

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上述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遵守协议的一方在追究违约一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其继续履

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4、违约责任不因目标股权交割完成而免除。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

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常州诺亚持有上市公司 40,457,206 股,其中 40,000,000

股已质押。

14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前述上市公司股份以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5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为陈华收购上海晶美持有的北京灵光 40%股权及胡小星持有

的北京灵光 10%股权,并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20.23%的股份。

陈华及其配偶陈敬经商多年,具有良好的财富积累。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陈华夫妇共同经营的主要企业如下: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序号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万元) (%)

1 内蒙古名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00.00 95.00 矿产资源开发

2 福建君汝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 90.00 对金融、房地产的投资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陈华的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认购资金没有

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16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或者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改变或者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的计划,但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作出调整的可能。

二、未来 12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

重组计划,但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调整或者采取其

他类似的重大决策的可能。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但存在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进

行调整的可能。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

划,但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可能。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

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具

体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17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具体计划。

18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证券监管法规,依法

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采取有效措施保证

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生产、采购、销售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二、关联交易及规范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

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

方不会因本次交易新增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

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人事项的关联交

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与上市公司之间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的、

不可避免的且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公开、公

正、公平的市场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盛天龙

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并

予以充分、及时的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三、同业竞争关系及规范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为避免在未来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9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本人、本人的直系亲属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

司天龙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

2、对于本人、本人的直系亲属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将利用在

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通过委派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方式保

证该等企业履行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天龙光电进行同业竞争。”

20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

发生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

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日常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21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22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重大信息。

23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上海晶美与陈华之股权转让协议;

三、胡小星与陈华之股权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五年无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情况的说明;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能够提交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文件的说明;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过去六个月未买卖天龙光电股票情况的说明;

十一、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4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华

年 月 日

25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冯文敏

项目主办人:

杨 晓 周 鹏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6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 华

年 月 日

27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华

份有限公司 城路 318 号

股票简称 天龙光电 股票代码 3000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陈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园

称 册地 南路 35 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大股东 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

否对境内、境外其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 否拥有境内、外两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

他上市公司持股 5% 数 个以上上市公司的 数

以上 控制权

权益变动方式(可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持股数量 0 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 0%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 持股数量 40,457,206 股

的股份变动的数量

及变动比例

持股比例 20.23%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是 □ 否 □√

否存在持续关联交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是 □ 否 □√

否存在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内继续增持 注: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28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是 □ 否 □√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 是 □ 否 □√

法》第六条规定的

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 是 □√ 否 □

办法》第五十条要

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 否 □

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 否 □

需取得批准及批准

进展情况 注: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股权交割前置程序尚未全部完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

否声明放弃行使相

关股份的表决权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 中加备注予

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 以推选其中

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29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 华

年 月 日

30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天龙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