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票
据池业务,即期质押票据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
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质押、抵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用于开展票据池业务,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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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则斌 李永盛 顾维军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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