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驰股份:业绩预测管理制度(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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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预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业绩预测的准确性,提高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

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及其修正》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与业绩预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与业绩预测相关的其他人员在业绩预测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

职责,导致业绩预测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

任。

第三条 业绩预测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业绩预测流程

第四条 业绩预测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编制,按合并报表范围内

各子公司分别预测、公司财务中心进行汇总预测的模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在业绩预告披露日前 10 天发出业绩

预测通知,指导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分别进行业绩预测。

第六条 业绩预测的主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

值损失、投资收益等,同比或环比数据有较大差异的,应当提交详细

说明。

第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对各单位的业绩预测进行审核后,编制合

并业绩预测报表,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批准。

第八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根据

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是

否与此前预计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及时向公

司财务中心报告,财务中心根据差异情况初步判断是否要对已经披露

的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如符合业绩预告修

正情形,应及时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

公告。

第三章 业绩预测的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在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

披露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第一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知悉后的第

一时间在年度报告摘要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

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比较基数较小的(即上一

年第一季度基本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2 元人民币),预计出

现本款第(二)项情形且净利润变动的金额较小的情况除外。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得晚于 3 月 31 日,若公司

在 3 月底前披露年度报告,最迟应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一季度业绩

预告。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

告期末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幅度范围,或者盈亏金额预

计范围:

(一)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与上

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情形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

末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幅度范围以及对应的金额范围。

公司披露的业绩变动幅度范围上下限之差不得超过 50%。

(二)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负值或与上年同期

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亏损或盈利金额的合理预

计范围。

第十一条 因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

应在业绩预告中做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

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差异时,应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包

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最新预计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最

新预计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下

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且变

动幅度或盈亏金额与原先预计的范围差异较大。

第十三条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得晚

于 4 月 15 日,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得晚于 7

月 15 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得晚于 10 月

15 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得晚于 1 月 31 日。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属于内

幕信息,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

信息保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

记报备。

第四章 业绩预测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认定为存在重大差错:

(一)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实

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

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

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

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

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六条 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存在重大差错的,由

内部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

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

业绩预测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及各业务单位对业绩预测工作应予支持和配合,并对各自负责的业

务数据、信息、预测方法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除追究导致业绩预测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

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

责人,对公司业绩预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因出现业绩预测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

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内部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业绩预测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绩预测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业绩预测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

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业绩预测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

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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