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由董事长陈汉康先生提名,聘任周景春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
周景春先生提名,聘任洪福平先生、朱俊先生、田媛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
高翔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阅上述候选人的个人履历,认为:上述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2、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周景春先生为公司总经
理,聘任洪福平先生、朱俊先生、田媛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高翔先生为公
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本次对外投资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的战略需求,有利于在主营业务之外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对提高公司的盈利水
平和股东回报等方面产生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李迪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
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黄廉熙 潘孝娜 曲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