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
施指引》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转让通宝(湖北)产业投资壹号基金(有限合伙)认缴出资
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当前实际,有利于资金使用效率,关联交易
的价格公平、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二、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孙公司的审核意见
本次投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投资各主体将均以现金出资,不
涉及资产定价,投资收益均按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权益的情形。有利于丰富公司产品结构,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
险能力。
本次投资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同意
公司该项投资。
三、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暨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提供
担保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本次关联担保可增强公司的融资能力,提高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
行融资的效率,以满足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该等担保的
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相的情形,有利
于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张波、路正通、张鼎映
201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