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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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瀚蓝环境 股票代码:600323 编号:临 2016—037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0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详见“六、红利扣税说明”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6 日

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27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经2016年6月21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刊登的《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临 2016-033)。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7 月 2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766,264,018 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

(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6,626,401.8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年度。本年度

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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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6 日

2、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2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本次红利派发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

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佛山市南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南海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创冠环保(香港)

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六、红利扣税说明

(一)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5】101 号)的相关规定,对本次红利分配扣税事宜说明如下:

1、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

2、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

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计算方法如下:

(1)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 20%的税率,即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8 元。

(2)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即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9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应在资金账户内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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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有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即“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税后每股 0.09 元。

(四)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 0.10 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7-86280996

联系人:欧阳昕

八、备查文件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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