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
约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
司报告期内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天津宝莱特医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
助于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宝莱特医用
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后续资金需求,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能
够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其提供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且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郑欢雪、陈思平、吴友明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