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为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
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作出的
承诺。
二、关于《关于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修改后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
案(第三次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修订后
的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江苏
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的修订。
独立董事: 鲁 桐 史 勤 吴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