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
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
法、有效。
2、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
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公司授予限制性股
票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12 名董事中的 2 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第二期限制性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首期 5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光福 汪渊 张本照 曹进
2016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