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
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
券事务代表、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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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
般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 违反《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 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7.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8.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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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3%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3%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3%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
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
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7.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 符合第九条中 1 至 4 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4.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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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 通报批评;
3.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 赔偿损失;
5. 解除劳动合同或相关聘用协议;
6.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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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
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
作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
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
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
修改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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