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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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6)厦锦律书字第0035号
共9页
致: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
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三五互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五互联”或“公司”)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三五互联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三五互联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三五互联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三五互联公司及其相
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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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
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
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三五互联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三五互联公司2016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三五互联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7月2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一)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 选举龚少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2 选举李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 选举涂连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2 选举曾招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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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选举吴红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 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1.1 选举余成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1.2 选举陈灵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三)审议《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
已予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7月18日下午15:00在厦门思明区软件园
二期观日路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7月17日-7
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7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17日15:00至2016年7
月18日15:00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
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
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三五互联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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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止2016年7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3)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
根据三五互联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数为 138,984,60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369,953,590股的37.57%。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三五互联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3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2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三五互联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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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
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市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
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当选的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龚少晖先生,同意股份数为138,994,689股;李强先生,同意股份
数为138,984,689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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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少晖先生,同意股份数为304,188股;李强先生,同意股份数为
294,188股。
1.2 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当选的独立董事的表决结果为:
涂连东先生,同意股份数为138,984,689股;曾招文先生,同意股
份数为138,984,689股:吴红军先生,同意股份数为138,994,689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涂连东先生,同意股份数为294,188股;曾招文先生,同意股份数
为294,188股:吴红军先生,同意股份数:304,188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 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其中,当选的股东代表监事的表决结果为:
余成斌先生,同意股份数为138,984,689股;陈灵女士,同意股份
数为138,994,689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余成斌先生,同意股份数为294,188股;陈灵女士,同意股份数为
304,188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017,5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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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 327,00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017,5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 327,00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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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三五互联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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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三五互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
章页。)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主 任:刘 璇
经办律师:刘晓军
经办律师:朱智真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