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依据
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议,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相应调整非公开股票发行
价格和发行数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相应调整非公开股票发行
价格和发行数量,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的持续、有效、顺利推
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有关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陆大卫:
陈 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