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生物: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18 12: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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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16-064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7 月 16 日,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四次修订稿)》等相关议案。为推进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公司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募集资金投向、发行数量、发行对象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公司与

认购对象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与秦本军、蒋小三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四)》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甲方”)与秦本军、蒋小三(“乙方”)于 2016 年 7 月 16 日签署了《股

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

甲、乙双方已经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了《关于桂林莱茵生物非公开发行股

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票认购协议》”,并于2015

年12月13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16年4月25

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于2016年6月7日签

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上述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为“原《补充协议》”)。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对《股票认购协议》及原《补充协议》中的部分

条款进行修改,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经原《补充协议》修订的《股票认购协议》第 2.2 条原为:认购人秦本

军同意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48,187,5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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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蒋小三同意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500,000 股。

现修改为:认购人秦本军同意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A 股)25,000,000 股。

认购人蒋小三同意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500,000股。

二、经原《补充协议》修订的《股票认购协议》第 3.2 条原为:认购人秦本

军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第 3.1 款确定的发行价格,以人民币叁亿捌仟伍佰伍拾万元

(¥38,550 万元)现金认购 48,187,500 股。

认购人蒋小三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第 3.1 款确定的发行价格,以人民币叁亿元

(¥30,000 万元)现金认购 37,500,000 股。

如中国证监会调整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数量,则发行人有权单方面

调整本次认购人认购的股票数量。

现修改为:认购人秦本军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第 3.1 款确定的发行价格,以人

民币贰亿元(¥20,000 万元)现金认购 25,000,000 股。

认购人蒋小三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第 3.1 款确定的发行价格,以人民币叁亿元

(¥30,000 万元)现金认购 37,500,000 股。

如中国证监会调整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数量,则发行人有权单方面

调整本次认购人认购的股票数量。

三、《股票认购协议》及原《补充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秦本军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二、关于与唐笑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

事项

公司(“甲方”)与唐笑波(“乙方”)于 2016 年 7 月 16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

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

甲乙双方已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签署了《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票认购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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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议》”),于 2016 年 6 月 7 日签订了《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补充协

议》”)。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对《股票认购协议》及原《补充协议》中的部分

条款进行修改,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股票认购协议》第 2.2 条原为:认购人同意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6,250,000 股。

现修改为:认购人同意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4,437,500 股。

二、《股票认购协议》第 3.2 条原为:认购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第 3.1 款确定

的发行价格,以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 万元)现金认购 6,250,000 股。

如中国证监会调整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数量,则发行人有权单方面

调整本次认购人认购的股票数量。

现修改为:认购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第 3.1 款确定的发行价格,以人民币叁

仟叁佰伍拾万元(¥3,550 万元)现金认购 4,437,500 股。

如中国证监会调整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数量,则发行人有权单方面

调整本次认购人认购的股票数量。

三、《股票认购协议》及原《补充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关于与天堂硅谷合行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的事项

公司(“甲方”)与浙江天堂硅谷合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

于 2016 年 7 月 16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

甲乙双方已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签署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浙江天堂硅谷合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并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签订

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堂硅谷合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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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合伙)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16 年 6

月 7 日签订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堂硅谷合行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上述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补充协议》”)。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股份认购协议》及原《补充协议》有关事宜达成如下

补充协议:

一、《股份认购协议》中“鉴于”部分原约定:2.乙方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乙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认购甲方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不超过 2,500 万股。

现修改为:2.乙方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

业,乙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不

超过 1,875 万股。

二、经原《补充协议》修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第 3.2 条原为:乙方不可撤

销的按照本协议第 3.1 条确定的发行价格,以人民币 20,000 万元认购甲方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2,500 万股。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及乙

方认购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调整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数量,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调整

本次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

现修改为:乙方不可撤销的按照本协议第 3.1 条确定的发行价格,以人民币

15,000 万元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1,875 万股。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及乙

方认购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调整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数量,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调整

本次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

三、《股份认购协议》及原《补充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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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关于与天堂硅谷奕新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的事项

公司(“甲方”)与浙江天堂硅谷奕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

于 2016 年 7 月 16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

甲乙双方已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签署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浙江天堂硅谷奕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并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签订

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堂硅谷奕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于 2016

年 6 月 7 日签订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堂硅谷奕新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上述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补充协议》”)。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股份认购协议》及原《补充协议》有关事宜达成如下

补充协议:

一、《股份认购协议》中“鉴于”部分原约定:2.乙方系依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乙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认购甲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不超过 1,250 万股。

现修改为:2.乙方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

业,乙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不

超过 625 万股。

二、经原《补充协议》修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第 3.2 条原为:乙方不可撤

销的按照本协议 3.1 条确定的发行价格,以人民币 10,000 万元认购甲方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1,250 万股。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及乙

方认购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调整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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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乙方认购的股份数量。

现修改为:乙方不可撤销的按照本协议 3.1 条确定的发行价格,以人民币

5,000 万元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625 万股。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及乙

方认购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调整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调整

本次乙方认购的股份数量。

三、《股份认购协议》及原《补充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4 月实施的“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 元(含税)”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需在前述方案调整的基础上再相应地调整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详细情况请参阅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以及《中国证券报》的《关于实施 2015 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后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本次发行

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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