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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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178 号”文核准,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波重科”、“公司”或“发行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刊

登招股意向书,2016 年 7 月 7 日公开发行新股 2,560 万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

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江保荐”、“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

(英文)Haibo Heavy Engineer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住所: 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 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注册资本: 7,680 万元(发行前)10,240 万元(发行后)

成立日期: 1994 年 1 月 27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09 年 9 月 30 日

桥梁钢结构的研发、制造、安装:船舶配件、港口设备的研发、制

造、修理、安装;其他钢结构产品的研发、制造、安装;防腐保温

经营范围:

工程施工;钢材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

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一)公司设立情况

公司前身为海波工程,于 2004 年 1 月更名为海波安装。公司系由海波安装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4 年 1 月 27 日,海波工程由张海波和王业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武汉会计师事务所武昌分所对海波工程股东出资行为进行了审验,并

1

于 1994 年 1 月 20 日出具了《私营企业(个体)申请验资报告表》。1994 年 1 月

27 日,海波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取得了武汉市武昌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9 年 9 月 5 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海波安装以截至 2009 年 8 月 31 日

经审计的净资产 94,045,645.03 元为折股依据,整体变更设立海波重型工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折股后的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为 65,000,000 股,剩余净资产

29,045,645.03 元计入资本公积。2009 年 9 月 28 日,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上述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09)049 号《验

资报告》。200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取得了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

为 42010600001811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6,500 万元。

(二)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桥梁钢结构工程业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桥梁钢结构的制作和安

装,以及相应的技术研究、工艺设计及技术服务。目前,公司具有钢结构工程专

业承包壹级资质,并具备年产 4.5 万吨桥梁钢结构的工程能力。桥梁钢结构工

程收入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近三年,公司桥梁钢结构工程收入占主

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均为 100%。

公司作为业内知名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自成立以来,先后参与了百

余座跨海、跨江、城市高架桥梁钢结构工程建设,在工程经验、桥梁钢结构制作

和施工技术、项目管理等方面形成了较深厚的积累,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

(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0125 号《审计报告》,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简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资产 55,008.21 50,547.31 52,386.76

非流动资产 18,703.07 18,512.89 15,461.99

资产总额 73,711.27 69,060.20 67,848.75

流动负债 41,138.62 41,061.96 43,624.37

非流动负债 361.25 365.64 368.03

负债总额 41,499.88 41,427.60 43,992.40

2

股东权益 32,211.40 27,632.60 23,856.35

2、合并利润表简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37,574.13 40,318.14 40,626.76

营业利润 5,142.77 4,283.85 4,061.93

利润总额 5,206.33 4,330.56 4,105.83

净利润 4,528.90 3,830.06 3,582.1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528.90 3,830.06 3,582.1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

4,474.87 3,781.73 3,538.07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简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464.93 3,854.62 -4,910.3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26.85 -1,933.23 -900.3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917.54 -2,262.32 4,963.0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20.54 -340.93 -847.59

4、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比率(倍) 1.34 1.23 1.20

速动比率(倍) 1.16 1.00 0.8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6.30% 59.99% 64.84%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

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 1.05% 1.37% 0.12%

产的比例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

4.19 3.60 3.11

净资产(元)

财务指标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0.95 1.24 1.62

存货周转率(次) 3.30 2.61 3.02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6,825.38 6,215.32 5,399.25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4,528.90 3,830.06 3,582.18

润(万元)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 4,474.87 3,781.73 3,538.07

元)

利息保障倍数 11.91 5.94 9.4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97 0.50 -0.64

3

财务指标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5 -0.04 -0.11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海波重科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7,68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560 万

股,向投资者合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2,560 万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256 万股,占

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2,304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4、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发行和网上向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 2,708,640

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62,048,840,000 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 6,059.45703 倍,超过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56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304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回拨机制启动

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371320399%。

5、发行价格:10.04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

总股本计算);

(2)22.9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4.19 元/股(按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与发行前股本计算)。

4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37 元(按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发行后股本计算)。

8、发行市净率:1.87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9、发行后每股收益:0.44 元/股(按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0、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11、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2、股票锁定期:本次网下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无锁定期,自本次网上发行部

分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交易。

13、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发行人共募集资金 25,702.40 万元,扣除

发行人需承担的 2,936.76 万元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2,765.64 万元。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1829 号《验资

报告》。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

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 7,68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 2,560 万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0,240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海波及其配偶丁建珍,以及张海波的姐姐张丽、

张学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刘建军、何海燕、聂应武、刘乾俊、胡远健、许万新、刘珂、

湖北九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科华银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硅谷天堂阳光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诚恒业投资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5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张海波、张丽、刘建军、何海燕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丁建

珍作为张海波的配偶,还承诺:(1)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2017 年 1 月 19 日)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

价格,则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2)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

满后,在其本人/其配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本人/其配偶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若其本人/其配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本人/

其配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若其在前

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所持公司股票的,则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

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2、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张海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时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减持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

计算的发行价,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2)公司第二大股东科华银赛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

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

予以公告。

以上股东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6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0,240 万股,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不低于发行人

总股本的 25%;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长江保荐作为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

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

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

资。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在创业

板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7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一)持续督导事项

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 发行人资源的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

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 行人的重大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

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 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

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 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

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发

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 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

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

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定

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 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8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中国

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

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发表意见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

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

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

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

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机构享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相

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 关的充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出具的与发

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行上市有关的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李绍成、沈佳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

厦 21 楼

电话:021-38784899

传真:021-50495602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作为海波重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长江保荐认

为,海波重科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长江保荐愿意推荐海波重科的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9

(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沈佳 李绍成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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