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四川大厦东楼十三层
电话:(8610)88378703/88388549 传真:(8610)88378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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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托担任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盛达矿业”或“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
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公司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4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16 年第 30 次会
议审议,本次重组获有条件通过。2016 年 6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盛达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三河华冠资源技术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39 号),核准了本次重组。
本所已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盛
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等法律意见书。
经各方协商一致,公司拟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
调整,本所律师现依据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及作
出的确认、承诺、声明及保留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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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前,盛达矿业拟以锁价方式向盛达集团非公开发行不超
过 93,682,639 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23,848.45 万元,亦不超
过本次交易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用途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增资光大矿业 21,048.00
其中:光大矿业大地矿 30 万吨采选项目 13,960.00
1 光大矿业 66kV 变电站新建工程项目 1,938.00
支付后续勘查支出及探转采费用 2,200.00
补充流动资金 2,950.00
增资赤峰金都 32,920.00
其中:赤峰金都十地矿 30 万吨采选项目 13,230.00
2 赤峰金都 66kV 变电站新建项目 2,150.00
支付后续勘查支出及探转采费用 15,050.00
补充流动资金 2,490.00
借款银都矿业 9,880.45
3
银都矿业银多金属矿尾矿综合利用项目 9,880.45
4 上市公司偿还银行借款 20,000.00
5 上市公司整合标的公司及补充流动资金 35,000.00
6 支付中介机构及信息披露费用 5,000.00
合计 123,848.45
由于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中支付中介机构及信息披露费用实际发生额低于预计额,该
项费用总额由原预计 5,000 万元变更为 2,986.35 万元。
上述项目金额的变化,导致公司需修订募集资金总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调整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融资总额为不超过 121,834.80
万元,不超过拟购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 73.45%。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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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增资光大矿业 21,048.00
其中:光大矿业大地矿 30 万吨采选项目 13,960.00
1 光大矿业 66kV 变电站新建工程项目 1,938.00
支付后续勘查支出及探转采费用 2,200.00
补充流动资金 2,950.00
增资赤峰金都 32,920.00
其中:赤峰金都十地矿 30 万吨采选项目 13,230.00
2 赤峰金都 66kV 变电站新建项目 2,150.00
支付后续勘查支出及探转采费用 15,050.00
补充流动资金 2,490.00
借款银都矿业 9,880.45
3
银都矿业银多金属矿尾矿综合利用项目 9,880.45
4 上市公司偿还银行借款 20,000.00
5 上市公司整合标的公司及补充流动资金 35,000.00
6 支付中介机构及信息披露费用 2,986.35
合计 121,834.80
基于上述调整,公司拟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数从 93,682,639 股调整为
92,159,456 股,除此之外,本次交易方案的其他方面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的决策程序
2015年12月13日,盛达矿业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议案。2015年12月31日,盛达矿业
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作出相应
调整。2016年3月7日,盛达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对本次重组方案进行了第一次调整。
2016年7月17日,盛达矿业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二次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与盛达集
团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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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发表了肯定性意见。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盛达矿业本次重组方案的调整内容为调减配套募集资金,
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公司董事会已经取得相关授权,本次重组方案的调整已经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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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章页)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蓝晓东: 蓝晓东 :
2016 年 7 月 17 日 雷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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