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神通阀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认真审
阅公司修订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议案后,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修订后的关于本次发行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并将与调整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银立: 王德忠: 肖波:
2016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