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4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6年6月20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了《朗姿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7月15日下午2:00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
姿大厦)4层401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6年7
月15日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7月14日至
2016年7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14日15∶00至
2016年7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7名,代表股份265,285,2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6.3213%。
其中,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265,186,2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6.29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99,08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24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共有3名,持有股份
265,18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6.2966%;中小股东(持有股份未超
过5%的股东)共有14名,持有股份99,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24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
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225,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4%;
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5444%;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55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265,194,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7%;
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8%;弃权33,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569%;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361%;弃权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070%。
2.02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65,194,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7%;
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8%;弃权33,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569%;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361%;弃权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070%。
2.03 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265,194,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7%;
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8%;弃权33,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569%;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361%;弃权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070%。
2.04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265,194,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7%;
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8%;弃权33,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569%;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361%;弃权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070%。
2.05 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65,194,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7%;
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8%;弃权33,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569%;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361%;弃权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070%。
2.06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65,194,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7%;
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8%;弃权33,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569%;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361%;弃权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070%。
2.07 锁定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265,194,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7%;
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8%;弃权33,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569%;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361%;弃权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070%。
2.08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265,194,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7%;
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8%;弃权33,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569%;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361%;弃权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070%。
2.09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265,194,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7%;
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8%;弃权33,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569%;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361%;弃权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070%。
2.10 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265,194,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7%;
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8%;弃权33,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569%;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361%;弃权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070%。
2.11 募集资金投向
表决结果:同意265,194,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7%;
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8%;弃权33,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569%;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361%;弃权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07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225,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4%;
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5444%;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55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225,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4%;
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5444%;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55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拟采取填补
措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225,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4%;
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5444%;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55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225,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4%;
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5444%;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55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225,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4%;
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5444%;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55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225,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4%;
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5444%;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55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 述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已 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
2016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