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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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专项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

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海洋

王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况

如下:

一、 海洋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股本状况

海洋王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股本为 350,000,000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55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50,000,000 股,并于 2014 年 11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上

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400,000,000 股。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40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量为 338,87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4.7%。

二、 海洋王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4 日,当时由于该部分股

份处于质押状态,且为维持公司股价稳定,故未办理解除限售。实际上市流通

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9 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5,906,25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766%。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为1名,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类别为首发前机构类限

售股。

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1

本次实际上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全称 市流通数量 备注

份总数(股) 股份数量(股)

(股)

江苏华西集

1 23,625,000 5,906,250 5,906,250

团公司

合计 23,625,000 5,906,250 5,906,250

注:股东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2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三、 限售股份持有人所作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限售股份持有人所作的有关承诺

根据海洋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承诺:

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其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

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

转让。本公司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

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所持发行人

的部分股票。其中,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有减持意向,但本公司承

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且转让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本公司在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

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

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

将相应进行调整。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

发行人股票的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

2

在减持之日起 10 日内交付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

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公司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发行

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

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其他承诺

2015 年 7 月 13 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承诺:从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二)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且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该等股东亦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 保荐机构专项意见

经核查,持有海洋王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

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

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海洋王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3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陈轩壁

_____________

高传富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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