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监事会议事规则(2016年7月修订)

来源:上交所 2016-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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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6 年 7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

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监事会,公司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时组织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

主席一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每届任

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

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

责。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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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五)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监事会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章程中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第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邮递或传真)送达全体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召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

议,或应总经理的要求,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

知应当提前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

事。

(一)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

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二)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

及股东的利益。

(三)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经理

层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四)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提出专业意见。

(五)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

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或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

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

至监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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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列席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召集人请假,并

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议,但委托书应写明受托人的姓名、受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又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在十天前并将会议的时间、

地点、议题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并附会议相关资料。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应将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事宜及时通知监事会

成员列席会议。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

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进行

监督,对于发现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监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

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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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

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召集人,由召集人决定是否列

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召

集人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

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

的有关人士。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

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2、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按照会议议程上所列顺序讨论、表决会

议议题。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

第十四条 监事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可以自由发言讨论,

并可向列席会议的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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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应当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通过决议,须经公司

过半数监事同意方为有效。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

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

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监事与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在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该项

决议由其他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后方为有效。出席会

议的无利害关系的监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无论是否经表决通过,监事会会议均应

形成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各项内容均应记入会议记录,由出席

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成员负

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义务时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和监事会

审议的议案,公司在媒体上未公告前,不得向外泄露其内容。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

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

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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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

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

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过”、“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

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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