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38 股票简称:国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49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朱蓉娟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自 2015 年 07 月
15 日起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9,288,023.70 股,累计增持
比例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
●2015 年 07 月 15 日至 2016 年 07 月 14 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
朱蓉娟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及证
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公司股份 4,440,012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95%。
2015 年 09 月 17 日,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的公告》(临 2015-047),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朱蓉娟女士及其一致行动
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朱蓉娟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函告,称
其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朱蓉娟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
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集团”);
2、本次增持前,朱蓉娟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18,670,585 股,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25.55% ; 一 致 行 动 人 国 发 集 团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27,090,37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83%;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以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
定发展的信心,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稳定资本市场的指导精神,
以实际行动参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朱蓉娟女士及一致行动人计划自
2015 年 07 月 15 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增持期间”),根据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不超过 9,288,023.70 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增
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获得。详见 2015 年 9 月 17 日《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
股份的公告》(临 2015-047)。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及结果
在增持期间内,国发集团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通过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方式增持了公司 238,000 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0.051%;朱
蓉娟女士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
持公司 4,202,012 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0.905%。增持期间内二者合
计增持公司 4,440,012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956%,未超过增
持计划规定的增持总数。
截至 2016 年 7 月 14 日,朱蓉娟女士持有公司 122,872,597 股股
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6.46%,国发集团持有公司 27,328,371 股股
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88%。朱蓉娟及其一致行动人国发集团共计
持有公司股份 150,200,96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2.34%。
四、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针对本次增持行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北
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
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国
发股份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朱蓉娟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
法定期限内,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0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