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与
新疆新润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之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中国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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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三)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新润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
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在青岛市签订:
股份发行方: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青岛市黄岛区月亮湾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柴永森
股份认购方:
新疆新润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556 号百信钻石苑
A 栋 10 层商铺 12
法定代表人:燕敏
第一条:认购金额
鉴于甲方拟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规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调整为不超过
22,000 万股,发行募集资金调整为不超过 110,000 万元。因此,乙方认购金额仍
为现金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认购比
例调整为 13.64%。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
后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若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发行人调整发行数量和发行金额的,认购
方将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和金额,同比例相应调整本次认购的数量和金额。
第二条:其他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与《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同时生
效。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作上报材料时使用,每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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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协议与《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补充协议履行;本
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依照《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履行。《附条件生效股
份认购合同》就有关词语的定义适用于本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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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新润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附
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的签署页)
甲方: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6 年 7 月 14 日
乙方:新疆新润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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