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与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1 号资
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
之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中国青岛
1
补充协议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平安汇
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1 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
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以下三方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在青岛市签订:
股份发行方: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青岛市黄岛区月亮湾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柴永森
股份认购方: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1 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
深圳市前海聚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前海聚金”)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映红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其股票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000599;
2、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30,000 万股(含 30,000 万股)(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0,000 万元。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与本次非
2
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乙方拟参与认购甲方
本次发行的股票;
3、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具备认
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的资格与条件。乙方认可甲方的本次发行方案,并同意按
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相关规定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4、丙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公司,是“平安
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前海聚金设立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现持有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300359500175U)。根据该执照,其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映红,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丙方前海聚金与甲方青岛
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无关联关系。
5、2016 年 1 月 15 日,甲乙双方签署《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1 号资产管理计
划”)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2016 年 3 月 23 日,甲乙双方签署《青岛双星
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
富稳盈 401 号资产管理计划”)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上述合同
以下合称“《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分别就乙方认购甲方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条件、金额及价格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
6、三方经协商一致,现对原《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做如下修改及补
充:
第一条: 认购资金来源
乙方及丙方确认,认缴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合
法合规,认缴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
间接向乙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况。丙方确认以其目前及可预测未来的资产
状况,有能力缴纳出资,并能承担与该等出资对应的风险。
3
第二条:承诺与保证
1、乙方保证,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
国证监会备案前,其用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将足额募集并依法
办理备案手续。
2、丙方保证,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
国证监会备案前,丙方保证按照约定及时划付委托资金。
3、丙方承诺,限售期内不转让“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1 号资产管
理计划”项下部分或全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在认购协议规定范围内认缴足额
资金并配合签订相关协议,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及乙方因此造成的
损失。
第三条: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将《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调整
为:
1、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在协议生效后履行其在《附条件生
效股份认购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
约方应依本补充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
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2、如本次发行未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有权核准部门)核准,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3、若因丙方未如期足额履行由乙方和丙方签署的《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
稳盈 40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出资义务导致乙方未按本
协议如期足额履行缴付认购款的义务,则构成对本补充协议的根本违约,丙方自
愿向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甲方要求支付其总认购价款 10%的违约金,并赔
偿发行人由此造成的一切其他损失,乙方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违约或者赔偿义务。
4、如丙方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其未按本协议如期足额履
行缴付认购款的义务,则构成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根本违约,《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终止履行并解除,
乙方自愿向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甲方要求支付其总认购价款 10%的违约金,
4
并赔偿发行人由此造成的一切其他损失,丙方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违约或者赔偿义
务。
第四条:生效条件
本补充协议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本补充协议由甲乙丙三方签署。
2、涉及本补充协议签署的相关议案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3、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五条:其他
本补充协议自三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与《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同时生
效。本补充协议是《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
与《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补充协议履行;本补充协
议未做约定的,依照《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履行。《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
合同》就有关词语的定义适用于本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5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1 号资产管理计划”) 之附条件生效股
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签署页)
甲方: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6 年 7 月 13 日
6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1 号资产管理计划”) 之附条件生效股
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签署页)
乙方: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6 年 7 月 13 日
7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1 号资产管理计划”) 之附条件生效股
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签署页)
丙方:深圳市前海聚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6 年 7 月 13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