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鉴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双星”)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资金不超过 110,000 万元;本人拟委托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汇通”)设立“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2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平
安汇通金橙 402 号”)参与认购青岛双星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现就相关事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1、本人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重大未决
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平安汇通金橙402号的情形。本次本人委托平安汇通管理的资金
来源为本人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其来源合法合规。
2、本人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
3、本人未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4、本人未曾因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挪用财产、
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5、本人未曾因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
入规定》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6、本人未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亦未曾违反本规
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到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处分。
7、本人未处于被指控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挪
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刑事诉讼中。
8、本人未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
在任何中国证监会所进行的行政程序中。
9、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本人过去或现在未拥有除前项以外的任何
其他利益。
10、本人承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
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双星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的合伙人
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该等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认定
为一致行动人,将该等合伙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与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数量合并计算。
11、本次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结构化融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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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平安汇通金橙 402 号其他资产委托人之间亦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12、本人未曾直接或间接接受公司股东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13、本人在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管计划中不存在代持情形。
14、在上市公司本次发行预案披露日前 24 个月内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15、本次发行完成前后,本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形。
16、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本
人将足额募集资金参与本次认购的平安汇通金橙 402 号。
17、在完成认购平安汇通金橙 402 号的出资后,在青岛双星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对平安汇通金橙 402 号的认购份额。
承诺人(签字):
柴永森、王增胜、李勇、李震、高升日、周士峰、马剑华、刘兵、王建韩、邴良光、
沙淑芬、高珺、生锡顺、蓝立智、刘宗良、朱宁、许冰、王博、马晓东、叶鹏、巩晓
彬、史元政、高进绪、王怀国、郑涛钟、逄淑宝、袁坤芳、郭林、滕怀孝、宋海林、
孙云路
201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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