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欣科技: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6-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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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健全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

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综

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

东分配现金股利,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三、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低于 15%的(不含 15%),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30%;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在 15%以上(包括 15%),不满 30%的,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

一年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的事项。根据本

章程规定,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且在不影响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并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如下: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

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六、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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