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ST 钒钛 公告编号:2016-40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午 17:00 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
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会议由董事张大德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管
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公司章程之规定。经与会董事审慎讨论,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决定由
董事张大德先生出任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本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组建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决
定组建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各专门委员会
成员如下: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
由张大德先生、段向东先生、陈勇先生、马连勇先生、吉利女士组成,
由张大德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二)提名委员会
由曾显斌先生、张强先生、严洪先生组成,由独立董事张强先生担任
主任委员。
(三)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
由马连勇先生、严洪先生、吉利女士组成,由独立董事吉利女士担任
主任委员。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由张治杰先生、张强先生、严洪先生组成,由独立董事严洪先生担任
主任委员。
本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决定邵安
林先生不再担任总经理职务;聘任董事曾显斌先生为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不再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曾显斌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决定聘任罗玉惠女
士为董事会秘书。罗玉惠女士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
罗玉惠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的议案》,决定谢
琪春先生不再担任常务副总经理职务;决定聘任王长民先生为副总经理,
邓孝伯先生为总经理助理。王长民先生,邓孝伯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曾显斌先生简历
曾显斌先生,1967 年 2 月出生,管理学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本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鞍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有限
公司董事,鞍钢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本公司监事、财务部副
部长,攀钢(集团)公司会计处处长,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
师兼攀钢(集团)公司财务部部长,鞍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经理等职。
曾显斌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以及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罗玉惠女士简历
罗玉惠女士,1970 年 9 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长期在本
公司从事证券事务管理方面的工作,历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处长、处
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等职。
罗玉惠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以及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参加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培训,取得了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罗玉惠女士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查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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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民先生简历
王长民先生,1964 年 12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攀钢
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历任
攀钢集团工作处处长助理,攀钢集团金山耐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攀钢
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职。
王长民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以及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邓孝伯先生简历
邓孝伯先生,1965 年 6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现任攀钢集团钒业有限
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历任本公司攀宏钒制品厂厂长助理、
副厂长等职。
邓孝伯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以及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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