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6 证券简称:久之洋 公告编号:2016-017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单独计票。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7 月 14 日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6 年 7 月 15 日 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7 月 14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星期四)
3、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明泽街 9 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坤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2 人,代表股份 87,01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51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87,000,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5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1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2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1 项、第 2 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取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00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6667%;反对 5,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33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00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3333%;反对 5,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000%;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66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00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7%;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667%;反对 8,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000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3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