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洋: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15 17: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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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16 证券简称:久之洋 公告编号:2016-017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单独计票。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7 月 14 日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6 年 7 月 15 日 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7 月 14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星期四)

3、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明泽街 9 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坤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2 人,代表股份 87,01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51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87,000,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5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1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2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1 项、第 2 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取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00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6667%;反对 5,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33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00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3333%;反对 5,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000%;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66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00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7%;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667%;反对 8,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000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3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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