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李晓军律师出席
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
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
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
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 2016 年 06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并于 2016 年 06 月 29 日、2016 年 07 月 05 日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
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于 2016 年 07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山东省威海市黄河街 1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07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07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07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
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62,314,6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951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二)现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18,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
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发出公告后,2016 年 7 月 2 日,公司控
股股东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公司 29.69%的股份)提出临
时议案,并于 2016 年 7 月 5 日发出补充通知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临时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公司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出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319,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7,7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3.2988%;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49%;
弃权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64%。
2、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320,6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反对 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0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3.9123%;反对 1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877%;
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中以上第
1 项、第 2 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本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师:
孙广亮
李晓军
2016 年 07 月 15 日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