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孙公司天津海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建
筑设计)拟与关联方洋浦国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海口优联国际医院项目施工合
同》发表如下意见:
1、经核查,海航建筑设计拟与关联方洋浦国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海口优
联国际医院项目施工合同》,主要为了使海航建筑设计能有效执行开展《海口优联国
际医院项目施工合同》,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其定价依据市场价格确定,没
有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符合公司主业发展需要。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孙公司海航建筑设计签订《海口优联国际医院项目施工合同》。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孙公司海航建筑设计拟与关联方咸阳蓝海临空产业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临空”)签订《西安海航咸阳中国集项目(6#楼)EPC 工
程总承包合同》发表如下意见:
1、经核查,海航建筑设计拟与蓝海临空签订《西安海航咸阳中国集项目(6#楼)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为了提升海航建筑设计 EPC 业务的市场占有率,有利于
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其定价依据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
响,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主业发展需要。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孙公司海航建筑设计签订《西安海航咸阳中国集项目(6#楼)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授权公司与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签订《海口市大英山路网等
PPP 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发表如下意见:
1、经核查,公司拟与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签订《海口市大英山路网等 PPP 项目工
程总承包合同》,主要为了提升海航基础 PPP 业务的市场占有率,有利于提升公司市
场竞争力,其定价依据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损
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主业发展需要。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程序合法
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签订《海口市大英山路网等 PPP 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独立董事:陈日进、吕品图、云光
2016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