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舟应急: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来源:深交所 2016-07-15 09: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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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3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五、发行人的股东...................................................................................................... 10

六、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 11

七、发行人的业务...................................................................................................... 11

八、关联交易.............................................................................................................. 12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6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7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18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情况.............. 18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18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9

十七、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

十八、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1

十九、结论性意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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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股份公司、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湖北华

公司、华舟应急 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及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人设立时的六名股东,即中船重工集团、武汉船

发起人 指 舶公司、中船科投、西安精机所、武汉二船所及中金

国联

中船重工集团 指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船财务 指 发行人的关联公司,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船舶公司 指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武汉船舶工业公司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

中船科投 指

西安精机所 指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西安精密机械研究所

武汉二船所 指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武汉第二船舶设计研究所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北京中金国联信达投资发展中

中金国联 指

心(有限合伙)

华舟物贸 指 发行人子公司,湖北华舟重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发行人子公司,武汉华舟应急装备研究设计院有限公

应急装备研究院 指

保荐人、保荐机构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

《创业板管理办法》 指

会令第 99 号)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从业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新股发行意见》 指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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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报 规 则 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暂行办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备案办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章程》

发行人于 2013 年 7 月 16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在公司上市后启用的《湖北华

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于 2014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年 2 月 25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湖北华舟重工应急

《招股说明书》 指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立信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

《审计报告》 指 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5]第

711465 号)

立信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

《非经常性损益专 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

项审核报告》 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5]第

711467 号)

立信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湖北华

《内控鉴证报告》 指 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

会师报字[2015]第 711469 号)

立信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关于湖北华舟应急装

《纳税情况专项审

指 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

核报告》

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711468 号)

立信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

《报表差异情况专 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

项审核报告》 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5]第

711466 号)

元、万元(如无特殊

指 人民币元、万元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

中国、境内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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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发行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

《从业管理办法》、《执业规则》、《新股发行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第12号》的要求,遵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2013年9月24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

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

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4年4月11日出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4

年9月18日出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5

年3月23日出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5

年5月7日出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15年6

月29日出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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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立信对发行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及2015年6月30日三年

及一期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于2015年8月25日出具了《审计报告》,本所依

据《审计报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及验证,

并就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从业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

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已书面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有关材料无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所有的复印

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批准文件、证书和其

他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

件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

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事实的了解和

对法律的理解而出具的。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据支持

的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5、由于发行人为军工保密企业,发行人将涉及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必需的且

涉及保密事项的文件进行脱密处理后提供给本所律师,本所律师亦在审核经过脱

密处理的文件的基础上就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发行人在报送本次发行及上市

申请前已经取得了《国防科工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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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财务信息豁免披露有关事项的批复》(下称“《豁免批复》”),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在披露有关事项时,将严格遵守《豁免批复》的有关规定。

6、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

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除本次发行上市目的之外,非经本所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赴发行人所在地,走访了相关部门,

并与相关人士进行了访谈,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已经取得了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且仍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

及上市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

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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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创业

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 年度及 2014 年、2015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

别为 84,504,334.31 元、102,655,090.81 元及 57,464,104.74 元,发行人 2013

年、2014 年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

范围内净资产为人民币 843,961,364.92 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创业

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4)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34,700 万元,

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超过 11,570 万股。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

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

定。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

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3、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应急交通工程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国家

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4、除换选一名独立董事外,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之规定。

5、发行人股权清晰,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支配的其他股东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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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的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

定。

6、发行人资产完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亦不存在严重影

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

定。

7、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责;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次上市后启用的公司章程对股东权利、义

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了累积投票制、网络投票方式等,切实保障投资者依

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创业板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6 月 30 日以

及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一期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9、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

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10、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相应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

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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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

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

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12、本次发行及上市募集资金具有明确的用途且用于主营业务,此次募集资

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

力等相适应,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综上,经逐项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均独

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

陷。

五、发行人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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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未

发生变化;发起人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优先权、司法冻结

或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况。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

除本所律师已经披露的资质文件外,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最新取得的或者续展期限的与经营有关的资质情况如下:

1、发行人

(1)发行人目前持有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换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注册号:00815E200031R4L),发行人环境管理体系符合 GB/T24001-2004

(idtISO14001:2004)标准,有效期自 2015 年 5 月 12 日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

(2)发行人目前持有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换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注册号:00815S20033R3L)。发行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

GB/T28001-2011 标准,有效期自 2015 年 5 月 12 日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

(3)发行人目前持有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换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注册号:00815Q20296R5L),有效期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发行

人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08/ISO9001:2008标准。

2、发行人子公司华舟物贸已取得赤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于2015年8月27日换

发的编号为鄂交运管许可货字4212813013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有效期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9年7月31日。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取得了生产、

经营所必须的法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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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突出,且没有发生变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过了有关部门的批准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行

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之情形,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联方的工商资料、关联交易协议(合同)、付款凭证、

记账凭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行人新增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关联采购合同及接受劳务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中船重工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采购油缸、阀、泵、

焊条、焊丝、焊剂、钢结构外协产品、油料等并接受关联方提供的辅助劳务。根

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2015年1月至6月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关

联方采购产品/接受劳务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外协加工劳务

单位:元

序号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5 年 1-6 月

1 中船重工重庆液压机电有限公司 采购油缸、低压球阀 3,138,258.60

2 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阀、泵 6,827,983.73

3 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采购阀件 11,179,400.02

4 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采购钢材 41,745,469.83

5 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焊条、焊丝、焊剂 665,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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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湖北中舟路桥装备有限公司 外协加工及钢结构生产等 5,353,893.72

7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中南公司 油料 381,499.29

8 九江七所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油滤器 13,580.00

9 湖北长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6,000.00

合计 69,351,475.19

注:湖北中舟路桥装备有限公司系由赤壁华洲铁塔有限公司更名而来。

(2)接受后勤服务等其他劳务

单位:元

序号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5 年 1-6 月

1 湖北兴舟实业有限公司 后勤服务等 5,481,517.50

2 湖北新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服务 128,690.00

合计 5,610,207.5

2、关联销售合同及提供劳务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中船重工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销售加工吊臂、扣塔,

机械产品、材料加工销售、钢结构等产品。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2015

年1月至6月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产品及提供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5 年 1-6 月

1 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加工销售吊臂、扣塔等 771,255.55

2 中船重工重庆液压机电有限公司 材料销售及钢结构 6,870,039.85

3 湖北中舟路桥装备有限公司 材料销售及加工 185,179.52

4 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机械产品 188,679.25

5 中国舰船研究设计中心 生产销售机械产品 5,076,923.08

6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中南公司 材料销售 29,429,139.96

7 中船重工西安东仪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材料销售 77,430.91

合计 42,598,6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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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借款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

及担保情况如下,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正在履行的借款和担保情形。

2015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与中船财务签署《借款合同》(编号:2015 船财

贷字第 066 号),发行人向中船财务借款人民币肆仟万元,借款期限 2015 年 3

月 23 日至 2016 年 3 月 22 日,月利率为 4.4583‰。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中船财务签署《借款合同》(编号:2015 船财

贷字第 176 号),发行人向中船财务借款人民币肆仟万元,借款期限 2015 年 6

月 30 日至 2016 年 6 月 29 日,月利率为 4.0417‰。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4、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

发行人在关联方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入资金余额及利息分别为

111,101,839.57 元和 584,688.72 元,拆入资金余额及利息分别为 80,000,000.00

元和 2,176,388.11 元。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发行人新增主要财产情况如下:

1、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证书、专利权登记簿副本等文件,并在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以下专利进行检索后确认,截止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12 项专利权(含国防专利 2 项),其中新增

10 项非国防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证书编号 专利号 专利 专利名称 申请日期 专利权人

号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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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证书编号 专利号 专利 专利名称 申请日期 专利权人

号 类型

1 第 4255395 号 ZL201420669739.7 实用 一种机械化桥双头 2014.11.12 华舟应急

新型 插销油缸位置检测

装置

2 第 4255938 号 ZL201420669717.0 实用 一种自装卸车托盘 2014.11.12

华舟应急

新型 装卸导向装置

3 第 4408108 号 ZL201420669736.3 实用 一种施工用模块化 2014.11.12

华舟应急

新型 路面板

4 第 4410042 号 ZL201420791115.2 实用 一种箱体连接接头 2014.12.16

华舟应急

新型

5 第 4541553 号 ZL201420791461.0 实用 重型舟桥投起锚支 2014.12.16

华舟应急

新型 架

6 第 4542282 号 ZL201420791495.X 实用 一种用于舟桥的拼 2014.12.16

华舟应急

新型 装式操舟机挂架

7 第 4541149 号 ZL201420796042.6 实用 一种集装箱装卸辅 2014.12.17

华舟应急

新型 助装置

8 第 1760919 号 ZL201110435525.4 发明 一种能自动折叠的 2011.12.22

华舟应急

机械化桥桥脚础板

9 第 1759996 号 ZL201110445384.4 发明 一种适用于舟车装 2011.12.26 华舟应急

卸运输的架桥汽艇

10 第 1622961 号 ZL201310000502.X 发明 一种站台支腿横梁 2013.1.4 中国人民

承压座 解放军军

事交通学

院、湖华舟

应急

备注:ZL201110435525.4 及 ZL201310000502.X 发明专利取得后,发行人放

弃原对应的实用新型专利 ZL201120544073.9 一种能自动折叠的机械化桥桥脚础

板及 ZL201320000669. 1 一种站台支腿横梁承压座专利权。

2、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商标证书等文件,并在国家商标局网站对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以下商标进行检索后确认,发行人新增 7 项商标,具体如

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申请号 类别 所有权人 有效期限 状态

2-3-1-15

商标图像

2015.3.14-

1 HARZONE 13513654 12 华舟应急 原始取得

2025.3.13

华舟应急 2015.2.7-

2 HARZONE 13513653 19 原始取得

2025.2.6

华舟应急 2015.2.7-

3 HARZONE 13513655 7 原始取得

2025.2.6

华舟应急 2015.3.7-

4 HARZONE 13513656 6 原始取得

2025.3.6

2015.2.28-

5 华舟 13513660 6 华舟应急 原始取得

2025.2.27

2015.2.28-

6 华舟 13513659 7 华舟应急 原始取得

2025.2.27

2015.3.14-

7 哈盛华舟 13513658 12 华舟应急 原始取得

2025.3.13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均

通过原始取得或合法受让的方式取得,主要财产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

潜在的产权纠纷。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发行人子公司新增的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有:

1、重大销售合同或订单

除已在本补充意见书“八、关联交易部分”披露的外,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

司新增的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人民币 3000 万以上重大销售合同或订单有:

(1)民品及外贸销售

2015 年 3 月 5 日,玻利维亚道路管理部门与华舟应急玻利维亚分公司签署

合同建造“帕拉加亚安古斯图拉石油大道上游末端双道公路建设项目”,合同总

2-3-1-16

价为 453,815,948.05 玻利维亚币(折合约为 6,714 万美元)。

(2)军品部分

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军品及军贸销售合同共 8 份,合同金额总计为

万 83,253.98 万元。

2、重大采购合同或订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新增的将要履行或

正在履行的人民币 3000 万以上重大采购合同或订单有主要为 4 份军品合同,金

额合计 18,250.68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签署的目前尚在履行阶段的合同为签署各方的真实

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

(二)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影响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侵权之债。

(三)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控股股

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无其它债权债务情况;除已经披露的控股股东为发

行人提供担保外,发行人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

间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其他应收款账面值为 12,702,992.24 元,其他应付款为 9,171,491.07 元,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发行人开展正常的经营

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015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发行人未存在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或修订的情形。

2-3-1-17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决议、记录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新

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

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情况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二)员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情况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在册员工 1294 人,另

通过新舟人力派遣的员工 271 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法律法规规定与其员工

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与新舟人力签署了《劳务派遣协议》。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为员工办理了

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根据湖北省养老保险局、武汉市武昌社会保险管理处、武汉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法律法规的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2-3-1-18

根据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

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及纳税缴款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09年12月31日取得,并于2012年8月20日换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

号:GF201242000079号)已于2015年8月19日到期发行人现已提交复审申请。在

通过复审前,发行人暂按15%企业所得税计提预缴,发行人及其其他子公司执行

的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暂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新获取的财政补贴情况

2015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发行人获得的各项补贴金额为 164 万元,系其他补

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三)根据发行人的纳税资料以及武汉市江夏区国家税务局、武汉市江夏区

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赤壁市国家税务局、赤壁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出具的证

明文件以及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

询证明》(西国税一证字([2015]1093 号)、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展览路

税务局出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 西

一(2015)告字第 99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最近三年

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保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持有武汉市江夏区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武汉市

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编号:(临)A-夏-15-00029)以及赤壁市环境保护局颁

发的《赤壁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L-赤-2015-00016)。

根据武汉市江夏区环境监测站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湖北华舟重工应

2-3-1-19

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污染源监测报告》(夏环监(污)字 2015-63 号),1、本次

废水监测,所测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达标;2、本次无组织、有组织排放废气

监测,所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达标;3、本次厂界噪声检测,所测各点位均达标。

根据赤壁市环境监测站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废水监测报告》(赤环监一污 JD(2015)031 号),本次监测出口测

定值均符合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3 标准值和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 4 一级标准值。

根据赤壁市环境监测站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废气监测报告》(赤环监二污 JD(2015)010 号),本次监测结果符

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根据赤壁市环境监测站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噪声监测报告》(赤环监三污 JD(2015)009 号),本次监测发行人

赤壁分公司机械加工建设项目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 1#、3#检测结果均符合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 类标准。噪声敏感点 2#和

4#监测点位检测结果均符合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1 类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武汉市江夏区环境保护局、赤壁市环境保护局出

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没有因违反与环境保护

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赤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江夏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发生

重大安全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形;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

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投诉、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所出口的产品均符合我国检验、

检疫的相关法律规定,无不良记录。

2-3-1-20

十七、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案件。

(二)根据中船重工集团、武汉船舶公司、中金国联出具声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余皓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十八、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本所律师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是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所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在主体

资格、实质条件等方面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不存在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的情形。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将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经证

券交易所批准后上市交易。

(以下无正文)

2-3-1-2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宏 律 师 经办律师: 文成炜 律 师

(签名) (签名)

吴 卿 律 师

(签名)

年 月 日

2-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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