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3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章节更新与补充披露 .................... 7
二 、“发行人的业务”章节更新与补充披露 ............................................................ 8
三、“关联交易”章节的更新与补充披露 .................................................................. 9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章节的更新与补充 .......................................................... 12
五、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3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章节的更新与补充披
露.................................................................................................................................. 15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章节的更新与补充披露 .................... 15
八、“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章节的更新与补充披露 ...................................... 16
3-3-1-2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股份公司、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湖北华
指
公司、华舟应急 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及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人设立时的六名股东,即中船重工集团、武汉船
发起人 指 舶公司、中船科投、西安精机所、武汉二船所及中金
国联
中船重工集团 指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武汉船舶公司 指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武汉船舶工业公司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
中船科投 指
司
西安精机所 指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西安精密机械研究所
武汉二船所 指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武汉第二船舶设计研究所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北京中金国联信达投资发展中
中金国联 指
心(有限合伙)
华舟物贸 指 发行人子公司,湖北华舟重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华舟贸易 指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北京中船华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子公司,武汉华舟应急装备研究设计院有限公
应急装备研究院 指
司
中船重工集团控制的、发行人参股的中船重工财务有
中船财务 指
限责任公司
兴舟实业 指 湖北兴舟实业有限公司
新舟人力 指 湖北新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
《创业板管理办法》 指
年修正)》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从业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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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新股发行意见》 指
见》
《 编 报 规 则 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章程》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湖北华舟重工应急
《招股说明书》 指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立信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出具的《湖
《审计报告》 指 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6]第 710149 号)
立信出具的《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
《审阅报告》 指
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1716 号)
保荐人、保荐机构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万元(如无特殊
指 人民币元、万元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
中国、境内 指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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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发行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
《从业管理办法》、《执业规则》、《新股发行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第12号》的要求,遵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2013年9月24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
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
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4年4月11日出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4
年9月18日出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5
年3月23日出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5
年5月7日出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15年6
月29日出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2015年9月
24日出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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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2016年3月23
日出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七)”》(统称原“《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立信对发行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这一期间(“审阅报告期
间”)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财务审阅,并于2016年5月16日出具了《审阅报告》。
本所依据《审阅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发行人自《补充法律
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至今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重大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及
验证,并就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从业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
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已书面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有关材料无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所有的复印
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批准文件、证书和其
他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
件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
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事实的了解和
对法律的理解而出具的。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据支持
的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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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5、由于发行人为军工保密企业,发行人将涉及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必需的且
涉及保密事项的文件进行脱密处理后提供给本所律师,本所律师亦在审核经过脱
密处理的文件的基础上就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发行人在报送本次发行及上市
申请前已经取得了《国防科工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特
殊财务信息豁免披露有关事项的批复》(下称“《豁免批复》”),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在披露有关事项时,将严格遵守《豁免批复》的有关规定。
6、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
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除本次发行上市目的之外,非经本所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赴发行人所在地,走访了相关部门,
并与相关人士进行了访谈,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章节更新与补充披露
根据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记
录、会议议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
效期的议案》及《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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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
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在原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基
础上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议案有效期延长至 2018 年 2 月 25 日;《关于延长授权
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
宜有效期的议案》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
2018 年 2 月 25 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已经取得了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且在有效期内。
二 、“发行人的业务”章节更新与补充披露
(一)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最
新取得的或者续展期限的与经营有关的资质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华舟物贸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并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01059201)。
2、2016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华舟物贸取得武汉东湖区新技术开
发区海关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
4211961202)。
就上述对外贸易经营业务,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华
舟物贸增加经营范围“对外贸易”并签署了新的章程。2016 年 5 月 23 日,华舟
物贸取得由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81562709249P),经营范围变更为金属材料加工、销售;建筑材料、机电
设备、五金交电、仪器仪表、劳保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液压电子元
器件购销;设备、场地租赁;普通货运;物流服务;机械装卸;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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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依法取得了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法定资质。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突出,且没有发生变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过了有关部门的批准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行
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之情
形,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三、“关联交易”章节的更新与补充披露
(一)关联交易
根据《审阅报告》、发行人提供关联方资料、关联交易协议(合同)及凭证
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关联采购合同及接受劳务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中船重工集团控制的其他企
业采购阀、泵、钢材、焊条、焊丝、焊剂、油料、油滤器等产品,并接受关联方
提供的保密技防改造、检测、外协加工及钢结构生产等劳务服务。根据立信出具
的《审阅报告》,2016年1-3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产品/接受劳
务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外协加工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6 年 1-3 月
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阀、泵 1,412,066.58
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采购钢材 36,843,100.34
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焊条、焊丝、焊剂 7,3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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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6 年 1-3 月
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 保密技防改造 399,000.00
湖北中舟路桥装备有限公司 外协加工及钢结构生产等 2,900,122.40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中南公司 油料 115,642.85
九江七所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油滤器 231,987.00
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 外协加工 100,000.00
武汉武船计量试验有限公司 检测费 65,272.00
合计 42,074,586.17
注:湖北中舟路桥装备有限公司系由赤壁华洲铁塔有限公司更名而来。
(2)接受后勤服务等其他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6 年 1-3 月
湖北兴舟实业有限公司 后勤服务等 7,709,944.00
湖北新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服务 29,820.00
合计 7,739,764.00
2、关联销售合同及提供劳务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中船重工集团控制的其他企
业销售材料,销售钢结构等产品。根据立信出具的《审阅报告》,2016年1-3月,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产品及提供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6 年 1-3 月
中船重工重庆液压机电有限公司 材料销售及钢结构 1,051,686.88
湖北中舟路桥装备有限公司 材料销售及加工 261,883.00
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钢结构 1,851,712.00
合计 3,165,281.88
3、关联借款
2016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中船财务签订《借款合同》(2016 船财
贷字第 110 号),中船财务向发行人提供 40,000,000 元贷款,借款期限自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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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4 月 7 日至 2018 年 4 月 6 日,利息为 3.7604‰/月,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4、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阅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 年 1-3 月发行人在
关联方中船财务存入资金余额及利息分别为 410,573,542.96 元和 661,209.60
元。
(二)关联交易履行的法律程序
1、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
事孙敏、殷国强回避了本项议案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核《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及拟于关联方签署
的《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协议》,认为发行人 2016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系日常经营所需,为正常的商业往来,定价原则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
业务开展和持续发展,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
股东利益的情形。
2、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
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1)发行人向中船重工集团及
其关联方采购货物交易金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2)发行人向中船重工集团及其
关联方销售货物的关联金额不超过 7000 万元;(3)中船重工集团及其关联方向
发行人提供的劳务、培训、保洁等后勤服务交易金额不超过 1400 万元;(4)发
行人向中船重工集团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船财务借款总额不超过 20000 万
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5)发行人向中船重工集团及其关联方
销售军贸货物交易金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6)发行人向湖北中舟路桥装备有限
公司采购货物的年度交易金额不超过 2500 万元;(7)发行人向湖北中舟路桥装
备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年度交易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8)同意发行人与中船重
工集团及湖北中舟路桥装备有限公司分别签订《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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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章节的更新与补充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主
要财产情况如下:
1、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证书、专利权登记簿副本等文件,并在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以下专利进行检索后确认,发行
人新增 12 项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发行人新增 12 项非国防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 证书编号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申请日期 专利权人
一种临时路面铺设车的锁
1 第 4810890 号 ZL201520513039.3 实用新型 2015/7/15 华舟应急
紧装置
一种临时路面铺设车的导
2 第 4806144 号 ZL201520514158.0 实用新型 2015/7/15 华舟应急
向机构
一种用于硬质路面铺设车
3 第 4812191 号 ZL201520514179.2 实用新型 2015/7/15 华舟应急
及路面板的连接总成
4 第 4945902 号 ZL201520607111.9 实用新型 一种硬质路面 2015/8/13 华舟应急
一种运材半挂车车架尾部
5 第 5174264 号 ZL201520923107.3 实用新型 2015/11/19 华舟应急
横向拉紧机构
6 第 5173712 号 ZL201520936271.8 实用新型 一种充水式应急防洪堤坝 2015/11/23 华舟应急
一种装配式公路钢桥落桥
7 第 5173812 号 ZL201520982534.9 实用新型 2015/12/2 华舟应急
装置
一种伸缩式海上平台登乘
8 第 5174749 号 ZL201520982660.4 实用新型 2015/12/2 华舟应急
悬梯
9 第 2054008 号 ZL201310492337.4 发明专利 一种机械化桥推桥机构 2013/10/21 华舟应急
10 第 2053129 号 ZL201210409956.8 发明专利 一种拼装式石笼重力锚投 2012/10/23 华舟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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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书编号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申请日期 专利权人
起锚装置
一种大跨度快速桥的导梁
11 第 2052293 号 ZL201310566991.5 发明专利 2013/11/15 华舟应急
支腿
一种移动式桥梁快速插拔
12 第 2052471 号 ZL201110435553.6 发明专利 2011/12/22 华舟应急
销装置
2、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属证书等文件,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商标局网站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以下商标进行检索后确认,发行
人最新取得的 1 项商标情况如下:
核定使用 是否转让、
序号 注册号 商标样式 注册有效期限
商品类别 许可使用
2015.8.28-
1 第 13513657 号 第 19 类 无
2025.8.27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的相关情况
2016 年 4 月 20 日,北京华舟贸易与北京正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
签署《写字楼租赁合同》(HL0144-1),继续承租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红莲南里
28 号红莲大厦 6-1 幢 B0402 房间,建筑面积为 388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 1 年,
自 2016 年 5 月 21 日至 2017 年 5 月 20 日,月租金为 41306.00 元,年租金为
495672.00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产
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产权纠纷。
五、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3-3-1-13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新增的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有:
1、重大销售合同或订单
除已在本补充意见书(七)关联交易部分披露的外,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
新增的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人民币 3000 万以上重大销售合同或订单有:
(1)民品及外贸销售
2016 年 4 月 21 日,发行人与玻利维亚公路局签署《建造玻尔韦尼到波多黎
各项目 1B 段圣米盖尔到波多黎各段合同备忘录》,约定发行人承担玻尔韦尼到
波多黎各项目 1B 段圣米盖尔到波多黎各段工程工作,总金额为 563,276,030.96
玻利维亚币。
2016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与玻利维亚公路局签署《建造玻尔韦尼到波多黎
各项目 1A 段波尔韦尼到圣米盖尔段合同备忘录》,约定发行人承担玻尔韦尼到
波多黎各项目 1A 段波尔韦尼到圣米盖尔段工程工作,总金额为 504,220,237.96
玻利维亚币。
(2)军品部分
发行人无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军品及军贸销售合同。
2、重大采购合同或订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新增正在履行中的重大采购合
同。
3、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及担保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重大借款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关联交易章节的更新与补充披露”之“(一)关联交易”之“3、关联
借款”的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签署的目前尚在履行阶段的合同为签署各方的真实
3-3-1-14
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
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无其它债权债务情况;除原《补充法律意见
书》已经披露的控股股东为发行人提供担保外,发行人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章节的更新与
补充披露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决议、记录等资料,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召开 1 次年度董事会、1 次年度监事会、1 次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章节的更新与补充披露
(一)因公司独立董事闪淳昌、胡柏枝提出辞职,发行人曾分别作出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闪淳昌辞去公司独
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并补选刘铁民为
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同意公司独立董事胡柏枝辞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并补选徐
敏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就前述两次
独立董事变更事宜,发行人已于 2016 年 4 月完成工商备案手续。
除上述变更外,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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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章节的更新与补充披露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其他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新获取的财政补贴情况
自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新
增补贴金额 50 万元,系根据江夏区商务局夏商文[2015]15 号《关于拨付外贸稳
定增长专项资金工作方案的函》取得的外贸出口专项奖励资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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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宏 律 师 经办律师: 文成炜 律 师
(签名) (签名)
吴 卿 律 师
(签名)
年 月 日
3-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