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舟应急: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来源:深交所 2016-07-15 09: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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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发行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

《从业管理办法》、《执业规则》、《新股发行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第12号》的要求,遵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2013年9月24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

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

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2014年4月11日出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于2014年9月18日出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于2015年3月23日出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于2015年5月7日出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

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从业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就《初审会意见》提

出的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为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

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条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书。

正文

问题一、2012 年 3 月 23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

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

复》(国资产权[2012]142 号),同意华舟有限整体变更的国有股权管

理方案 2013 年 6 月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因审计调整事项对报告期

财务数据进行调整,调整后,改制基准日 2011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

为 52,719,92 万元,较原股改审计时净资产 53,324.39 万元减少 604.47

万元,因此华舟有限整体变更的折股比例由 1:0.6507 变更为 1:0.6582。

请律师说明上述净资产折股比例调整等是否需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的相关程序

一、 发行人折股比例调整并未涉及国有股权方案调整和变动

(一)发行人折股比例调整并未导致国有股权变动

因审计调整事项对报告期财务数据进行调整,发行人净资产由 533,243,874.40

元减少至 527,199,161.24 元,但发行人净资产仍远高于设立时股本总额 3.47 亿股,

发行人将净资产折股比例由 1:0.6507 变更为 1:0.6582,发行人总股本及各股东所

持股份数及所占比例均未发生变化,并不影响国资委关于国有法人股的认定。

(二)发行人折股比例调整并未违反有关规定

原《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 号)规定,

国有企业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 65%。但该暂行

办法已于 2008 年 1 月 31 日废止。因此,国有企业折股比例及折股比例调整已无

强制性规定。

发行人因净资产减少,将净资产折股比例由 1:0.6507 变更为 1:0.6582,并未

违反《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

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规定,也未违反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原《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企

发(1996)58 号)已废止

原国资企发(1996)58 号《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改建成立股份有

限公司并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时,国有股权由中央单位持有的,由中央

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内容包

括折股方案、股权性质、发行前股权结构和持股单位。

鉴于国资企发(1996)58 号通知已被《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

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 号)废止,而财管字(2000)

200 号通知未就折股方案要求专项审批。因此,除折股比例发生变动外,发行人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未发生实质调整,不涉及根据财管字(2000)200 号通知再

行申报审批。

二、 发行人折股比例调整已经股东大会审议并确认

本次净资产调整后,发行人折股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已于 2013 年 6 月 3

日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改制时净资产

与折股比例的议案》,一致同意,华舟重工有限整体变更转为股份公司时,截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52,719.92 万元,股本仍为 34,700 万股,折股比例

由 1:0.6507 变更为 1:0.6582。发行人各股东对折股比例、总股本及各自所持股份

数、持股比例并无异议。

三、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折股比例 1:0.6507 变更为 1:0.6582,调整折股比例并未违反国有

股权管理有关规定。

2、发行人折股比例调整并未对国资委《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2]142 号)所批复的国有股权

管理有关内容有实质性影响。发行人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对应的净资产整体折为

股份公司股份,各股东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及对应股本均未发生变化。

3、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就折股比例调整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

序.,无需就折股比例另行取得国资委的专项审批。

问题二、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 11 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

授权经营,未披露其使用权的终止日期;该宗土地是湖北华舟有限

责任公司改制分立出军品业务的公司(发行人前身)时,由股东以作

价出资方式投入军品公司,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对应的股权由中船

重工集团公司持有。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土地使用权证载明或土地管

理部门确认的土地性质(出让、租赁、划拨或其他),是否有权利限

制;发行人已经取得的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应有使用期限,如无使用

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未来是否存在被缴纳土地使用费的风险;

如有使用期限,请披露使用期限的截止日期。请保荐机构、律师发

表核查意见。

一、 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取得的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证书,发行人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证

载明情况及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证载土地

使用权类 用 发证 权利

序号 权证编号 取得来源 面积(m2) 使用权终 取得日期

型 途 机关 限制

止日期

赤壁市国用(2012) 工业

1 授权经营 1,439.86 2012.11.6 无

第 2211 号 用地

赤壁市国用(2012) 工业

2 授权经营 3,692.23 2012.11.6 无

第 2212 号 用地

军民分立 赤壁

赤壁市国用(2012) 工业

3 承继 授权经营 109,182.01 2012.11.6 市国

第 2213 号 用地

土资

源局

赤壁市国用(2012) 工业

4 授权经营 10,016.34 2012.11.6 无

第 2214 号 用地

赤壁市国用(2012) 军 民 分 立 工业

5 授权经营 3,142.11 2012.11.6 无

第 2215 号 承继 用地

无证载终

止日期

赤壁市国用(2012) 军 民 分 立 工业

6 授权经营 6936.07 2012.11.6 无

第 2217 号 承继 用地

赤壁市国用(2012) 军 民 分 立 工业

7 授权经营 199,771.68 2012.11.6 无

第 2218 号 承继 用地

赤壁

赤壁市国用(2012) 军 民 分 立 工业

8 授权经营 52,021.42 2012.11.6 市国

第 2219 号 承继 用地

土资

源局

赤壁市国用(2012) 军 民 分 立 工业

9 授权经营 29,102.22 2012.11.6 无

第 2220 号 承继 用地

赤壁市国用(2012) 军 民 分 立 城镇

10 授权经营 4,463.35 2012.11.6 无

第 2221 号 承继 住宅

证载土地

使用权类 用 发证 权利

序号 权证编号 取得来源 面积(m2) 使用权终 取得日期

型 途 机关 限制

止日期

赤壁市国用(2012) 军 民 分 立 绿化

11 授权经营 54,334.12 2012.11.6 无

第 2222 号 承继 用地

二、 授权经营土地性质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

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除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局 8 号令)

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

土资发[1999]433 号)有关规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采用授权经营和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

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的。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

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

因此,土地授权经营系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之一。

三、 上述授权经营土地期限情况已经相关部门确认

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发证机关赤壁市国土资源局就无证载终止日期一事作出

情况说明,因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关于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土地估

价结果备案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函》(鄂土资函[2008]9 号)对授权经营土地使用

年限并无明确要求,故上述土地权证证载期限栏未填写年限。

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关于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土地估价结

果备案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函》(鄂土资函[2008]9 号),该函附件《土地估价结

果一览表》的土地权利限制条件内容为:1 宗出让土地的剩余年限为 46.5 年。其

余划拨土地未明确年限。

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最新出具的《关于湖北华舟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明确土地授权经营期限的复函》,上述授权经营土地的使用权期限应为原作出

批复之日起 50 年。根据该复函,发行人已就授权经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着

手办理相关手续。

四、 被要求缴纳土地使用费的风险及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

土地使用权,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补交出让金或有关土地

有偿使用费用。鉴于上述授权经营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或绿化用地,因此,在不

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不存在补缴土地使用费的情形。

针对发行人取得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当前未标注使用期限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如因授权经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注明土地使

用权期限或终止日期而导致发行人被要求缴纳土地使用费或发生其他损失的,发

行人就此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授权经营的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类型

为授权经营,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未载明土地使用年限已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补充

确认,发行人已就授权经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着手办理相关手续。在不改变

土地用途的情况下,授权经营土地不存在补缴土地使用费的情形。同时,发行人

控股股东已作出承诺,若发行人存在被缴纳土地使用费或其他损失的,将由控股

股东承担,因此,发行人不存在无法弥补损失的风险。

问题三、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有 1 项发明专利和 7 项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与其他方共有。请发行人说明专利共有的原因,发行

人就该等专利的使用所获得的利益,是否需与共有人分享,发行人

对该专利的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是否受到专利共有人的限制。

一、 非国防专利情况

1、非国防专利共有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他人共有的专利共计 13 项,具体如下:

序 专利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性质 取得时间 有效期限

号 人

中国人

民解放

军总后

一种拆装式复合材 勤部建 2011.12.28-

1 ZL201110448356.8 发明 2012.7.11

料应急桥 筑工程 2031.12.27

研究所、

华舟应

一种轻型组合铁路 2009.12.15-

2 ZL200920292936.0 实用新型 2011.7.20

站台支腿 2019.12.14

集装箱滚装托盘可 2012.10.29-

3 ZL201220560049.9 实用新型 2013.5.29

折叠式 A 型架 2022.10.28

中国人

2012.10.29-

4 一体式滚装托盘 ZL201220559461.9 民解放 实用新型 2013.5.29

2022.10.28

双向导向定位滚轮 军天津

2012.10.29-

5 ZL201220559479.9 军事交 实用新型 2013.5.29

及集装箱滚装托盘 2022.10.28

通学院、

一种站台支腿横梁 2013.01.04-

6 ZL201320000669.1 华舟应 实用新型 2013.8.28

承压座 2023.01.03

一种站台板主梁与 2013.01.04-

7 ZL201320000683.1 实用新型 2013.8.28

纵梁的过渡结构 2023.01.03

一种钢轨定位夹轨 2013.01.04-

8 ZL201320000682.7 实用新型 2013.12.4

器 2023.01.03

一种锁紧式车辆尾 华舟应 2014.01.02-

9 ZL201420001273.3 实用新型 2014.06.25

箱门 急、林刚 2024.01.01

一种可自装卸货物

华舟应 2014.01.03-

10 的半挂车车架的快 ZL201420002400.1 实用新型 2014.06.25

急、林刚 2024.01.02

速横向连接机构

序 专利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性质 取得时间 有效期限

号 人

一种可自装卸货物

华舟应 2014.01.03-

11 半挂车独立悬架系 ZL201420002790.2 实用新型 2014.06.25

急、林刚 2024.01.02

统的防侧倾机构

带车篷的可自装卸 华舟应 2014.01.02-

12 ZL201430000542.X 外观设计 2014.06.25

货物的半挂车 急、林刚 2024.01.01

可自装卸货物的半 华舟应 2014.01.02-

13 ZL201430000398.X 外观设计 2014.06.25

挂车 急、林刚 2024.01.01

2、共有专利对应的经济效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由于公司生产的装备等产品是多种专利技术的

集合,上述共有专利可能用于个别或多个装备产品,是个别或多个装备产品的个

别工艺或局部所采用的专利之一,因此,无法就该个别专利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进

行一一对应和明确统计。截至目前,并无共有权人要求公司对该些专利所产生的

经济效益进行分配。

二、 发行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研究所共有专利情况

1、 关于共有原因及利益分享

根据发行人前身华舟重工有限与总后建筑工程研究所签署的《科研合作协议

书》,双方就组合式应急抢修架通器材进行研究,总后建筑工程研究所负责提出

要求和技术方案,指导发行人进行合计和优化,发行人负责进行论证,配合完成

方案及产品研制及性能试验。根据《科研合作协议书》约定,研究知识产权归双

方共有。总后建筑工程研究所享有双方协商确定的经济效益,发行人主要享受市

场成果。

因此,基于组合式应急抢修架通器材的最终研究成果一种拆装式复合材料应

急桥专利(专利号:ZL201110448356.8)由发行人与总后建筑工程研究所申请了

共同共有。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一种拆装式

复合材料应急桥专利(专利号:ZL201110448356.8)尚未实际投产用于发行人的

装备等产品,尚未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尚未进入经济效益分享的协商阶段。自取

得共有专利以来,总后建筑工程研究所未向发行人要求支付任何经济效益,发行

人未向总后建筑工程研究所支付任何费用。

2、关于使用限制及许可限制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

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由于发行人与总后建筑工程研究所并未对专利权的行使及许可作特别约定,

因此,发行人可以依法单独实施该共有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并未就上述共有专利

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

三、 发行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交通学院共有专利情况

1、 关于共有原因及收益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应急装备研究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交通学院签署的

《某科研项目承研合同》及发行人《科研任务书》等对滚装托盘及轻型站台等的

研发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军方所有,但各方未对收益分成进行明确约定。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交通学院(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军事交通学院)

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交通学院确认:上述 7 项专利

(ZL200920292936.0、ZL201220560049.9、ZL201220559461.9、ZL201220559479.9、

ZL201320000669.1、ZL201320000683.1、ZL201320000682.7)系与发行人共同申

请且双方共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交通学院未就此且不会就此专利收取任何经

济利益。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取得共有专利

以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交通学院未向发行人要求支付任何经济效益,发行人

未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交通学院支付任何费用。

2、 关于权利限制和许可限制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

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由于应急装备研究院、发行人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学院并未对专利权行使

和许可进行特别约定。因此,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发行人可以单独实施该共有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并未就上述共有专利

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

四、 发行人与自然人林刚共有专利情况

1、 关于共有原因及收益

根据发行人与辽宁凯帝森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共

同合作开发无桥液压升降特种车系列车型,发行人负责研发制造,辽宁凯帝森科

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车型信息,双方共同负责市场销售,研制初期辽宁

凯帝森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支付试制总费用的 50%,成功后另付 50%。

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2014 年 1 月 1 日,辽宁凯帝森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林刚作出《同意函》,

确认《战略合作协议》项下形成的任何知识产权由辽宁凯帝森科技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林刚与发行人共同申请并作为共有权人。

因此,基于无桥液压升降特种车系列车型的最终研究成果 5 项专利(专利号:

ZL201420001273.3、ZL201420002400.1、ZL201420002790.2、ZL201430000542.X、

ZL201430000398.X)由发行人与林刚申请了共同共有。

根据辽宁凯帝森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林刚作出《同意函》,双方均同意

不就《战略合作协议》项下形成的任何知识产权要求任何经济利益。

经核查,当前上述车型并未实际投产,辽宁凯帝森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林刚也未向发行人要求支付任何经济效益;发行人也未就上述专利向辽宁凯帝森

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刚支付任何费用。

2、关于使用限制及许可限制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

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由于双方对专利权除申请权外行使及许可未做明确约定,因此,发行人可以

单独实施该共有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并未就上述共有专利

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上述共有专利约定共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上述第 1 项共有专利尚未实际投产用于发行人的装备等产品,尚未产

生经济效益,因此尚未进行经济效益分享的协商阶段,专利共有权人总后勤部建

筑工程研究所未向发行人要求任何因专利获得的利益,

(3)上述第 2 项至 13 项专利共有权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交通学院、林刚

均未向发行人要求任何因专利获得的利益,且均已出具相关文件确认不会向发行

人要求任何因专利获得的利益;

(3)发行人实施上述共有专利不存在权利限制,发行人也并未许可任何第

三方实施上述共有专利。

问题四、请律师结合公司法规定,就华舟有限设立程序(分立设立)

中的瑕疵对华舟有限的设立行为的有效性的影响发表法律意见;鉴

于与华舟有限因分立而同步设立的民品公司已破产,请保荐机构、

律师核查该民品公司的破产进程及未清偿债务的数额,请发行人在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前述程序瑕疵导致的债务风险及处理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军民分立时的审计报告、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湖北华舟破

产程序文件等资料,湖北华舟分立时虽未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通知

和公告义务,但经律师核查,其已采取有关措施,未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未

影响华舟重工有限的设立:

一、 湖北华舟分立未及时履行通知公告程序不影响华舟重工有限设立有效

1、 军民分立基本情况

2007 年 6 月 28 日,国防科工委下达《国防科工委关于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

司实行军民分立的批复》(科工改[2007]659 号),同意将军品公司科研生产部分

从湖北华舟中分立出来,组建湖北华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船重工集团的

全资子公司,承担保军责任。原湖北华舟继续从事民用产品及三产后勤的民品的

生产经营,保留原名称。两企业独立运作,自负盈亏。湖北华舟实施军民品分立

的资产评估、分割等各项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07 年 7 月 12 日,中船重工集团出具《关于同意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司实

行军民品分立的批复》(船重资[2007]789 号),同意湖北华舟军民分立并上报国

防科工委,为保障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确保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军品公司

暂按资产总额 59,812 万元,负债总额 52,060 万元核定(2006 年 12 月 31 日数据)。

湖北华舟实施军民品分立的资产评估、审计等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7 号)、

国函[2003]7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湖北华舟以 2007 年 10 月 31 日作为基准日,

进行军民品分立。军民分立划出资产成立军品企业,资产总额 772,205,968.59 元,

负债总额 696,312,120.99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75,893,847.60 元(其中:实收资本

53,577,876.05 元,资本公积 22,693,608.71 元,未分配利润-377,637.16 元)。划出

军品后的湖北华舟已纳入国家政策破产计划。

2007 年 11 月 22 日,湖北同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湖北华舟有限

责任公司军民品分立资产负债表专项审计报告》(鄂同兴专审[2007]第 134 号),

以 2007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湖北华舟资产总计 794,371,723.92 元,其中军

品 772,205,968.59 元,民品资产 22,165,755.33 元;负债总计 768,820,551.67 元,

其中军品 696,312,120.99 元,民品 72,508,430.68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25,551,172.25

元,其中军品 75,893,847.60 元,民品-50,342,675.35 元。

2007 年 12 月 10 日,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湖北华舟部分资产

和相关负债评估报告书》(沪申威评报字(2007)第 222 号),截至 2007 年 10

月 31 日,湖北华舟拟实行军品分立后军品部分的资产评估价值为 845,639,914

元,负债评估价值为 696,856,959.17 元,净资产评估值为 148,782,954.89 元,该

评估结果已经中船重工集团备案。

2007 年 12 月 10 日,中船重工集团作出《关于同意设立湖北华舟重工有限

责任公司的批复》(船重资[2007]1442 号):

(1) 同意以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军民分立后划分出的军品相关资

产和负债经审计评估后的净值,作为出资设立湖北华舟重工有限责任

公司;

(2) 原则同意企业按照军民分立原则所拟定的资产负债分割方案;

(3) 注册资本 8,000 万元整,资产评估值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

积。

2007 年 12 月,湖北华舟军民分立后的军品相关资产和负债经审计评估后的

净值进入分立后新设的华舟重工有限。原湖北华舟存续。

2、 湖北华舟未及时进行分立公告存在瑕疵

根据分立当时的《公司法》,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湖北华舟在 2008 年 6 月 1 日在楚天声屏报咸宁周刊刊登《公告》说明湖北

华舟根据中船重工集团文件要求进行改制,分立成立两个公司,特向债权人公告,

未按《公司法》要求及时履行公告义务,存在瑕疵。

二、 湖北华舟破产程序及债权债务处置情况

1、 湖北华舟分立后存续基本情况

2008 年 5 月 8 日,中船重工集团签署新的湖北华舟《公司章程》,湖北华舟

注册资本变更为 100 万元。

2008 年 6 月 1 日,湖北华舟在楚天声屏报咸宁周刊刊登《公告》,湖北华舟

根据中船重工集团文件要求进行改制,分立成立两个公司,特向债权人公告。

2008 年 7 月 16 日,赤壁市工商局向湖北华舟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422302000006115),分立后湖北华舟住所为湖北省赤壁市金鸡山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余皓,注册资本 100 万元,实收资本 100 万元。

2、湖北华舟破产基本情况

2008 年 10 月 14 日,中船重工集团下发《关于同意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司

实施破产的批复》(船重资[2008]990 号),鉴于 2007 年 11 月 1 日,全国企业兼

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关于下达重庆长安实业有限公司等 270

家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2007]24 号文)批准湖北华舟破产项目,同意湖北华

舟实施破产。

2008 年 11 月 19 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咸民

破字[2008]第 13-1 号),裁定宣告湖北华舟破产还债,由该院指定成立管理人接

管破产企业。

2009 年 2 月 9 日,咸宁淦鑫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咸淦

鑫评报字[2009]第 9 号),以 2008 年 11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湖北华舟的可变

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清算价值为 260.77 万元。

2009 年 2 月 10 日,咸宁信达会计师实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破产清算审计

报告书》(咸信会财字[2009]019 号),以 2008 年 11 月 30 日为审计基准日,湖北

华舟经审计后的总资产 10,331,444.89 元,总负债 75,570,928.24 元,净资产

-65,239,483.35 元。

根据 2009 年 2 月 18 日破产清算组《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

案》,湖北华舟分配方案如下:

(1)可变现清算收益 2,607,685.43 元;

(2)应发支付的破产费用 1092.8 万元;

(3)预计清算支出 14,289.3 万元(含职工安置补偿费 8,756.67 万元;各项

保险费用 2,762.24 万元;账面债务 2,770.4 万元);

(4)可变现清算收益扣除预计清算支出后,支出大于收入 15,121.33 万元;

(5)可变现破产财产按拍卖处置,拍卖值高于所开支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的按法定清偿顺序清偿,拍卖值低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不再召开第二次债

权人大会。

根据 2009 年 3 月 17 日湖北华舟破产清算组列的债权表,湖北华舟破产时主

要债权人为:

序号 债权人 本金(元) 利息(元) 债权金额(元)

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 12,120,000 5,275,912.01 17,395,912.01

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1,074,335.08 \ 1,074,335.08

3 湖北华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5,249,202.80 \ 5,249,202.80

4 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 58,962,875.90 \ 58,962,875.90

合计 77,406,413.78 5,275,912.01 82,682,325.79

2009 年 3 月 20 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咸民

破字[2008]第 13-5 号),裁定管理人湖北华舟破产清算组编制的债权表予以确认。

2009 年 9 月 18 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咸民

破字[2008]第 13-6 号),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到会的全体债权人表决同意了破产

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由管理人执行完毕,湖

北华舟的清算工作已经结束。裁定终结湖北华舟破产程序,未得到的清偿的债权

不再予以清偿,破产费 70,000 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管理人湖北华舟破

产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根据湖北省赤壁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赤壁市地方税务

局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湖北华舟分别于 2012 年 8 月 7 日及 2012

年 7 月 21 日注销。根据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2 年 12 月 24 日出具的《注

销证明》,湖北华舟于 2012 年 12 月 24 日注销。

三、 分立程序瑕疵及湖北华舟破产未全额清偿债务对发行人不存在实质性

障碍

1、未及时履行公告程序的改正及补救措施

(1) 湖北华舟就分立事项进行了补充公告

2008 年 6 月 26 日,湖北华舟在楚天声屏报咸宁周刊刊登《公告》:根据中

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要求进行改制并分立成两个公司并向债权人公告。就此,湖

北华舟军民分立进行了补充公告。

(2) 军民分立时主要债权债务清偿进行了约定并处置

根据军民分立时的审计报告,军民分立时的债务主要包括:

A. 短期借款余额 47,620,000 元,分立后军品短期借款 30,000,000 元,债权

人为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后民品短期借款 17,620,000 元,

债权人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B. 长期借款余额 3000 万元,系军品向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分

立后划入军品。

上述军品借款已随军品公司设立后并由发行人承继清偿。

上述民品借款已于 2008 年 6 月 3 日由湖北华舟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

汉办事处就 1,762 万元贷款签署《协议书》,由湖北华舟支付 550 万元后,剩余

1,212 万元本金和利息 354.06 万元由分立后的民品公司承担,华舟重工有限不承

担任何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军

民分立方案,湖北华舟在分立前与主要债权人就债务达成协议,符合《公司法》

关于公司分立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

2、湖北华舟破产终结后并无债权人向华舟重工有限要求清偿债务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自湖北华舟分立设立至今没有任何第三方就其分立事宜

要求发行人就任何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中船重工集团承诺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中船重工集团的《承诺函》,若由于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司分立设立湖

北华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通知、公告程序而导致

债权人向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承

担连带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清偿责任均由中船重工集团承担。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湖北华舟分立时虽未及时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但已于 2008 年 6 月进

行了补充公告;

(2) 湖北华舟分立时,进入军品公司(发行人)的债务已经由发行人偿还;

进入民品部分债务已经由湖北华舟与主要债权人达成清偿协议,客观

上亦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 湖北华舟分立后,其已经破产终结,所有债权债务已经在破产清算过

程中予以处理,截至目前,并无债权人要求发行人就分立前债务承担

任何责任;

(4) 发行人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已承诺承担清偿责任,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

利益;

(5) 发行人分立设立时的程序瑕疵对分立时的债务清偿不存在实质影响,

不会对发行人设立及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问题五:请律师核查发行人所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在薪酬和社保、

公积金劳动待遇上与发行人直接聘用的员工之间的差异。

一、 劳务派遣人员与发行人直接聘用员工同工同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务派遣花名册及薪酬支付统计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按岗位职务支付岗位工资,发行人对同等工种的劳务派遣人员与发行人自有

员工的岗位工资相同;对于按件计酬的,所有员工根据发行人的有关规定,均按

每个定额工时 8 元的标准计算薪酬。

二、 劳务派遣人员社保、公积金由派遣单位承担,与发行人无关

根据新舟人力提供的说明,新舟人力就劳务派遣人员在其注册地赤壁缴纳社

保、公积金,按最低要求缴纳,参保人数除派遣往发行人的人员外还包括派遣给

其他单位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有员工在武汉当地按实际薪酬缴纳社保、公积金,

缴纳地点及缴纳标准不同,因此,发行人自有人员与派遣人员二者在缴纳基数及

缴纳金额上均存在差异。但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

公积金均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因此,发行人无需就派遣人员承担社保及公积金

费用。

三、 新舟人力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新舟人力提供的说明,报告期内在赤壁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派遣人员

如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新舟人力多支出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为:

社保基数(元) 住房公积金基数(元)

应缴差额× 应缴差额×

年度 在赤壁 如实际缴 应缴差 在赤壁 如实际缴

当年劳务派 差额 当年劳务派

缴纳 纳 额 缴纳 纳

遣人数 遣人数

平均工资 平均工资

2014 1300 910.08 252,092.16 1300 229.67 63,618.59

4170.9 4170.9

平均工资 平均工资

2013 1200 862.18 260,378.36 1200 217.58 65,709.16

3919.8 3919.8

平均工资 平均工资

2012 1100 279.91 170,185.28 1100 70.64 42,949.12

1983 1983

问题六、请律师就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程序规

定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具体情况

(一)销售商品与提供服务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与提供服务的金额

分别为 5,436.24 万元、4,192.16 万元、9,529.49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

别为 6.00%、3.67%和 6.86%。具体交易内容如下: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关联交易内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关联方名称 金额 金额 金额

容 入的比例 入的比例 入的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 (%) (%)

武 汉 船 用 机 械 吊臂、扣塔等 145.38 0.1 98.91 0.09 3,953.71 4.36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关联交易内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关联方名称 金额 金额 金额

容 入的比例 入的比例 入的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 (%) (%)

有限责任公司

中船重工重庆

材料销售及

液压机电有限 209.42 0.15 766.1 0.67 166.37 0.18

钢结构

公司

山海关船舶重

加工销售油

工有限责任公 93.93 0.07 - - 181.2 0.2

压机等

湖北中舟路桥 材料销售及

153.89 0.11 749.7 0.66 365.74 0.4

装备有限公司 加工

武船重型工程 生产销售钢

271.71 0.2 1,189.71 1.04 769.23 0.85

股份有限公司 结构

重庆川东船舶

生产销售油

重工有限责任 - - 33.5 0.03 - -

压机

公司

国船电气(武

材料销售 - - 16.25 0.01 - -

汉)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物资

贸 易 集 团 武 汉 材料销售 3,766.41 2.71 1,175.58 1.03 - -

有限公司

大连船舶重工

生产销售机

集团船务工程 - - 82.91 0.07 - -

械产品

有限公司

武昌造船厂集 生产销售机

- - 79.49 0.07 - -

团有限公司 械产品

中国船舶重工

应急机械化

国际贸易有限 4,471.64 3.22 - - - -

公司

中国舰船研究

执法艇 394.87 0.28 - - - -

设计中心

武汉华中天工

光 电 制 造 有 限 仿真设备 22.22 0.02 - - - -

公司

合计 9,529.49 6.86 4,192.16 3.67 5,436.24 5.99

(二)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金额

分别为 14,330.86 万元、12,649.99 万元、13,279.47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

分别为 21.00%、14.43%和 12.37%。具体交易内容如下: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关联交易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关联方名称 成本的 金额(万 成本的 金额(万 成本的

内容 金额(万元)

比例 元) 比例 元) 比例

(%) (%) (%)

武汉船用机械有

采购机芯 3,480.77 5.10

限责任公司

中 船 重 工 重 庆 液 采购油缸、

991.46 0.92 1,354.02 1.55 678.94 0.99

压机电有限公司 低压球阀

中船重工物资贸

采购阀、泵 370.71 0.35 107.44 0.12 554.58 0.81

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国

采购阀件 1,872.86 1.74 1,439.97 1.64 1,354.07 1.98

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物资贸

易 集 团 武 汉 有 限 采购钢材 8,818.21 8.21 7,200.73 8.22 5,362.44 7.86

公司

中船重工中南装 采 购 油 缸

0.5

备有限责任公司 及配件

武汉铁锚焊接材

采购焊条、

料销售有限责任 219.55 0.2 149.13 0.17 114.08 0.17

焊丝、焊剂

公司

国船电气(武汉)采 购 配 电

20 0.02 85.78 0.13

有限公司 柜

中船重工(武汉)

保密技防

凌久高科有限公 399 0.58

改造

武船重型工程股

采购钢材 34.35 0.04 1,270.32 1.86

份有限公司

外协加工

湖北中舟路桥装

及钢结构 922.91 0.86 1,901.85 2.17 1,017.57 1.49

备有限公司

生产等

南京鹏力科技有

设备 392.76 0.45

限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物

油料 6.24 0.01

资中南公司

九江七所精密机

油滤器 0.18

电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重工铸锻有

外协加工 77.35 0.07 49.72 0.06 12.82 0.02

限责任公司

合计 13,279.47 12.37 12,649.99 14.43 14,330.86 21.00

(三)与兴舟实业、新舟人力的交易情况

关联交易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定价方式 关联交易

关联方

及决策程 内容 金额(万 占营业成 金额(万 占营业成 金额(万 占营业成

序 元) 本的比例 元) 本的比例 元) 本的比例

湖北兴舟

市场/协 后勤服务

实业有限 1,219.26 1.14 867.11 0.99 696.22 1.02

议价格 等

公司

湖北新舟

人力资源 市场/协 劳务派遣

35.28 0.03 32.16 0.04 - -

管理有限 议价格 服务

公司

合计 1,254.54 1.17 899.27 1.03 696.22 1.02

(四)存贷款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船财务存在存款和贷款业务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1、向中船财务每笔贷款的具体情况及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比较

拆入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借款类别 合同利率 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万元)

2012 年 3 月 8 保证借款、

1,000.00 2011 年 3 月 9 日 6.06% 6.06%

日 短期借款

2012 年 3 月 20 保证借款、

3,000.00 2011 年 3 月 28 日 6.06% 6.06%

日 短期借款

2012 年 6 月 20 保证借款、

3,000.00 2011 年 6 月 21 日 6.31% 6.31%

日 短期借款

2012 年 6 月 26 保证借款、

2,000.00 2011 年 6 月 27 日 6.31% 6.31%

日 短期借款

2011 年 10 月 17 2012 年 10 月 保证借款、

7,000.00 6.56% 6.56%

日 16 日 短期借款

2013 年 3 月 7 保证借款、

4,000.00 2012 年 3 月 8 日 6.31% 6.31%

日 短期借款

2012 年 6 月 20 2013 年 6 月 19 信用借款、

4,000.00 6.31% 6.31%

日 日 短期借款

2014 年 3 月 6 信用借款、

4,000.00 2013 年 3 月 7 日 6% 6%

日 短期借款

2009 年 3 月 24 2013 年 12 月 信用借款、

3,000.00 4.29%(注) 5.76%-6.40%

日 25 日 委托贷款

2013 年 6 月 21 2014 年 6 月 20 信用借款、

4,000.00 6% 6%

日 日 短期借款

2014 年 3 月 17 2015 年 3 月 16 信用借款、

4,000.00 6% 6%

日 日 短期借款

拆入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借款类别 合同利率 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万元)

2014 年 6 月 27 2015 年 6 月 26 信用借款、

4,000.00 6% 6%

日 日 短期借款

2、向中船财务存款的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年初余额 11,020.52 8,674.13 10,990.76

本期增加 147,651.50 112,363.34 76,864.69

本期减少 121,450.12 110,016.9 79,181.31

年末余额 37,221.89 11,020.52 8,674.13

3、向关联方存款的利息支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船财务存款和贷款业务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贷款余额 8,000.00 8,000.00 11,000.00

存款余额 37,221.89 11,020.52 8,674.13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利息支出 474.67 622.45 1,037.59

利息收入 51.04 34.61 48.46

利息净额 -423.62 -587.84 -989.13

(五)关联担保情况

担保是否

被担 最高担保 最高担保

担保方 担保债权人 实际担保金额 已经履行

保方 借款金额 借款期间

完毕

中船重工财 2011 年 5 月 30

中国船舶重

本公司 务 有 限 责 任 200,000,000.00 日-2012 年 5 月 160,000,000.00 是

工集团公司

公司 29 日

中国农业银

2012 年 6 月 20

中国船舶重 行股份有限

本公司 100,000,000.00 日-2013 年6月 - 是

工集团公司 公司赤壁市

19 日

支行

担保是否

被担 最高担保 最高担保

担保方 担保债权人 实际担保金额 已经履行

保方 借款金额 借款期间

完毕

交通银行股 2012 年 7 月 31

中国船舶重

本公司 份 有 限 公 司 100,000,000.00 日-2013 年 7 月 - 是

工集团公司

武昌支行 31 日

交通银行股 2013 年 10 月 1

中国船舶重

本公司 份 有 限 公 司 100,000,000.00 日-2014 年 10 月 - 是

工集团公司

武昌支行 1日

中国农业银

2013 年 6 月 20

中国船舶重 行股份有限

本公司 100,000,000.00 日-2014 年 6 月 - 是

工集团公司 公司赤壁市

19 日

支行

(六)收到关联方股利

关联方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600,000.00 600,000.00 600,000.00

(七)其他关联交易

(1)为湖北兴舟实业有限公司代垫费用

代垫费用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水电费 - - 66,607.84

工资社保 - 359,831.52 1,338,703.27

合计 - 359,831.52 1,405,311.11

(2)为湖北中舟路桥装备有限公司代垫费用

代垫费用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水电费 - 47,819.93 19,718.58

工资社保 - 74,344.32 436,758.15

合计 - 122,164.25 456,476.73

(3)为湖北中舟路桥装备有限公司代垫费用

根据兴舟实业及湖北中舟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3 年 9 月起,

不再通过发行人缴付,再通过双方交易方式结算。兴舟实业及湖北中舟自 2013

年 9 月起自行缴纳水电费。

二、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发行人已经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发行人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此之前并未建

立规范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于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了《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

2011 年度关联交易的确认函》,认为“公司在 2010 年度、2011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

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定价原则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未对公司独立性构

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独立董事也出具了《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2011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公司 2010 年度及 2011 年度

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为正常的商业往来,定价原则遵循公

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

公司利润的情形”。

2、201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1)《公司 2012 年度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 2012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向中船重

工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采购货物交易金额不超过 15,000 万元人民币(不

含税);向中船重工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销售货物交易金额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向中船财务借款总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中船重

工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提供劳务、培训、

保洁等后勤服务交易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关联股东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

决;(2)《公司 2012 年度与赤壁华洲铁塔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2012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向华洲铁塔采购采购货物交易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2,000 万元(不含税);销售货物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不

含税)。关联股东回避了上述议案的表决。

就发行人审议的上述 2012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发行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出具了《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

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发行人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2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

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为正常的商业往来,定价原则遵循公平合理的

定价原则,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持续发

展,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公司将 2012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2012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分别与中船重工集团、铁塔公司签署了《湖北华

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协议》,并分别就 2012 年度预计

发生的关联交易额度进行了约定。

3、2013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

司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 2013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分支机构向中船重工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采购货物交易金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向中船重工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销售货

物交易金额不超过 7,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向中船财务借款总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中;中船重工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向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分支机构提供劳务、培训、保洁等后勤服务交易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同意 2013 年度向铁塔公司采购货物交易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 2,500 万元(不含税);销售货物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

(不含税)。关联股东回避了上述议案的表决。

就发行人审议 2013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发行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之前出具了《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关联交

易的独立董事意见》,发行人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3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为正常的商业往来,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没有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持续发展,未对公司独

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公司将

2013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2013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分别与中船重工集团、铁塔公司签署《湖北华舟

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协议》,分别就 2013 年

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额度进行了约定。

4、2014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

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 2014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

支机构向中船重工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采购货物交易金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向中船重工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销售货

物交易金额不超过 7,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向中船财务借款总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中船重工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分支机构提供劳务、培训、保洁等后勤服务交易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同意 2013 年度向铁塔公司采购货物交易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 2,500 万元(不含税);销售货物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

(不含税);2012 年度及 2013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在“劳务、培训、保洁等后勤服

务”的交易金额分别为 6,962,208 元和 8,992,747.15 元,经股东审查后确认,该等

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定价原则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未对公司独

立性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关联股东回避了上述议案的表决。

就发行人审议 2014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发行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之前出具了《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

易的独立董事意见》,发行人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4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为正常的商业往来,定价原则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

则,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持续发展,未

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

公司将 2014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2014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分别与中船重工集团、铁塔公司塔签署《湖北华

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协议》,分别就 2014

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额度进行了约定。

5、2014年6月18日,发行人就拟开展的开展军品外贸业务将发生的关联交易

事项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日常关联

交易以外公司开展军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公司向中船重工集团及其关

联方销售军贸货物交易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就发行人审议2014年度军贸关联交易事项,发行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之前出具了《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军贸关

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发行人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4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以外的、与军品贸易相关的关联交易是公司通过有军品出口授权资质单

位进行军品贸易的正常经营所需,为正常商业往来,定价原则遵循公平合理的定

价原则,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持续发展,

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将公司将2014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2014年6月18日,发行人与中船重工集团签署《2014年度军贸关联交易额度

协议》,就2014年发行人通过中船重工集团下属军贸公司进行军品外贸销售不超

过2亿元人民币。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采取措施

(一)为了规范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

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

法权益,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作出规

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1、公司在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尽量避免或减少与

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等价有偿;对必要的关联交易

坚持公允确定价格;如实、及时披露有关关联交易;关联人回避表决。

2、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确定。有国家

定价或国家规定价格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定价的,按照市场同类商

品、服务等标准定价;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合理成本加利润的标准定价;上述

情形之外的其他交易价格,双方协议确定,但价格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

益。

3、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别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进行规定。

4、公司关联人在与公司签署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时,有关关联人应进行

回避。

5、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6、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应就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

(1)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

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

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对于公司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制度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两个月内,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

出金额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控股股东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公司与其他股东权益出具了

专项承诺

根据中船重工集团作出的《承诺函》,中船重工集团承诺不利用控股股东地

位就华舟应急与中船重工集团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任何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

利益,亦不会故意促使华舟应急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华舟应急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决议;中船重工集团承诺将尽量减少与华舟应急的关联交易,如果

华舟应急必须与中船重工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则中船重工集

团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采取措施的执行情况

1、 根据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签署的历年《日常关联交易额

度协议》,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日常关联交易均遵循以下原则:(1)尽量避免或减

少双方之间的关联交易;(2)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等价有偿;(3)对必要的关联交

易坚持公允确定价格。

2、 本着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原则,发行人按年度计划并确认中船重工集

团及其关联方向公司采购货物、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培训、保洁、绿化、安保

等后勤服务、提供贷款等各类型交易的交易额度上限。

3、 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公司与其他股东权益,中船重工集

团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就华舟应急与中船重工集团或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任何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会故意促使华舟应急的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华舟应急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中船重工集团承

诺将尽量减少与华舟应急的关联交易,如果华舟应急必须与中船重工集团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则中船重工集团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

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4、 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与提供服务

的金额分别为54,362,415.87元、41,921,607.46元、95,072,633.56元,占当期营业

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00%、3.72%和6.85%,公司的日常销售不存在依赖于关联方

的情形。

5、 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外

协加工劳务主要通过招标、比价方式进行采购。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外协加工劳务的金额分别为143,308,642.61元、

126,499,893.11元、132,794,709.34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21.00%、

14.43%、12.37%,比重逐年下降,采购商品和接受外协加工劳务不存在依赖关

联方的情形。

6、 在军品外贸出口的关联交易方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只有拥有军

品出口经营权的军贸公司才能从事军品出口业务,公司的海外合同签订及产品出

口需通过军贸公司,属于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

7、 湖北兴舟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的后勤、劳务派遣

等服务为非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附属服务,采购价格通过比价、询价方式确定,

价格公允;同时,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为湖北兴舟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中舟路桥装

备有限公司代垫部分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及水电费的金额较小且已经得到解决,

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结论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已制定了《章程》、《关联交易决策的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对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

进行规范和约束;

2、发行人通过审议并签署《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协议》等程序对对发行人与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计划和控制;

3、发行人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的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关联方回避表决了相关议案;

4、为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全体股东已经出具承诺:不利用股东地

位就华舟应急与关联方的任何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会故意促使华舟应

急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华舟应急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将尽量减

少关联交易,如果华舟应急必须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则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履行必要的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

作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宏律师

经办律师:文成炜律师

(签名)(签名)

吴卿律师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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