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相关独立意见
1、本次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事项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经重组各方协商一致,因原重组方案审核周期较长,存在不确定性,无法在短期内
满足标的公司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迪比科”)对资金的需求,且江西
迪比科所处行业受政策调整、技术更新等因素影响较大,出于谨慎考虑,公司决定更改合
作方式为以现金增资的方式参股标的公司,因此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
资金事项,公司与江西迪比科全体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原签订的《苏州新海
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各方互不追究任一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各方不得向任一方提起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请求。
因此,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4、我们同意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有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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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向江西迪比科增资扩股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向江西迪比科增资扩股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
2、本次公司对江西迪比科增资 20,000 万元,其 1,500 万元计入其实收资本,18,500
万元计入其资本公积。
3、本次增资完成后,江西迪比科的注册资本由 6,000 万元人民币增加至 7,500 万元人
民币。增资过后,公司直接持有江西迪比科 20.00%的股权。
4、公司与江西迪比科控股股东曾金辉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就前述增资扩股事项签订了
附生效条件的《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曾金辉就向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
增资扩股的协议》。
5、公司此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6、本次增资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江西迪比科运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公司经营
业绩,保持盈利稳步增长。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增资。
独立董事:杨伯溆、颜重光、朱兆斌
201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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