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 年 7 月
目 录
对《问询函》的回复 .....................................................................................................3
一、 关于《问询函》之第 1 项
二、 关于《问询函》之第 2 项
三、 关于《问询函》之第 4 项
四、 关于《问询函》之第 11 项
五、 关于《问询函》之第 12 项 11
六、 关于《问询函》之第 13 项 13
七、 关于《问询函》之第 15 项 1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明天科技”、“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201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就明天科技重大资产出售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对包头明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3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现就《问询函》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回复,并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理
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已出具的
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广州 GUANGZHOU武汉 WUHAN成都 CHENGDU东京 TOKYO香港 HONG KONG伦敦 LONDON纽约 NEW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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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公司提供的各项资料,按照《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进行查验。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
简称具有相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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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问询函》的回复
一、 关于《问询函》之第 1 项
本次交易可能为关联交易的风险。草案披露,本次交易拟转让泰山能源 34%
股权,交易对方为天天科技。天天科技的股东为刘祥、雷宪红、张立燕三人,其
控制的公司包括游久游戏。市场传闻游久游戏为“明天系”控制的公司,如是,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草案披露,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请补充披露:
(1)天天科技及其股东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并说明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关于关联关系的核查内容及核查过程;
(2)如为关联交易,对本次交易相关程序及对上市公司 2016 年度业绩的影响。
请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关于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具体方案的议案》,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受
让方为天天科技,天天科技的股东为刘祥、雷宪红、张立燕。
根据明天科技及天天科技工商登记资料,明天科技、正元投资、天天科技及
自然人肖卫华、刘祥、雷宪红、张立燕、明天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公开信息核查,明天科技、正元投资、肖卫华以及明天
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天天科技及刘祥、雷宪红、张立燕均不存
在关联关系。
根据明天科技、正元投资、肖卫华以及天天科技出具的承诺函,该等承诺(1)
天天科技股权由刘祥、雷宪红、张立燕真实持有,明天科技、正元投资及肖卫华
未委托刘祥、雷宪红、张立燕中的任何一方代其持有天天科技股权,该等与天天
科技之间不存在任何股权投资关系。(2)明天科技、正元投资、肖卫华以及明天
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天天科技、天天科技的股东刘祥、雷宪红、
张立燕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天天科
技与明天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
关联交易。
因此,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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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及其股东与明天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并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相关方出具的《调查表》、工商登记资料、书面承诺等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及其股东与明天科技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 关于《问询函》之第 2 项
交易对方支付能力不足的风险。草案披露,本次交易采用现金支付,交易价
格为 3.06 亿元,而交易对方天天科技净资产约 1.85 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 90%
左右,尚无营业收入。(1)请结合天天科技的资金来源,补充披露天天科技的支
付能力及防范其违约的保障措施。(2)如资金来源于借款,补充披露借款方及相
关借款协议,并核查借款方及其资金与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请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 关于天天科技的资金来源及支付能力、防范其违约的保障措施
1.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现金支付周期
根据明天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 年 6 月 25 日,天天科
技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16 年 6 月 30
日,明天科技与天天科技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天天科技向明天科技支付标的资产对价的具体周期如
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五个工作日内,天天科技向明天科技支
付标的股权对价的 10%;
(2)《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天天科技向明天科技支付标的
股权对价的 45%;
(3)标的股权交割日后三个月内,天天科技向明天科技支付标的股权对价的
45%。
天天科技未按照上述约定向明天科技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的,天天科技
每逾期一日,应向明天科技支付相当于尚未支付现金对价的 0.5%的违约金,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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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科技履行完毕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现金对价支付义务。
2. 天天科技的资金来源及支付能力
根据明天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天天科技已承诺其履约能力并已向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
平洋证券”)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用于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具体如下:
根据明天科技与天天科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天天科技承诺和保证其具
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能力,协议双方将积
极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
就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天天科技及其股东刘祥、雷宪红、张立燕共同出
具《天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承诺(1)天天科技与明天科技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将利用自有资金支付本次交易所需股权转让价款。若自
有资金不足以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天天科技股东刘祥、雷宪红、张立燕将为天
天科技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证天天科技具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实际
履行该协议的资金能力。(2)天天科技、天天科技股东及近亲属、天天科技其他
关联方与明天科技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不存在资金占用及利益输
送行为。天天科技及天天科技股东共同保证本次交易中天天科技用以购买标的资
产的资金来源合法。
2015 年 10 月 13 日,天天科技与太平洋证券签订《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交易协议书》”)及相关协议,约定天
天科技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将其所持有的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股份 44,988,800 股质押给太平洋证券,质押率 35%,资金融出方为太
平洋证券,初始交易日为 2015 年 10 月 13 日,拟购回交易日为 2016 年 10 月 13
日,购回利率 7.9%(年化),初始交易金额 40,000.00 万元。2015 年 10 月 14 日,
太平洋证券向天天科技支付融资款 39,997.71 万元。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的《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凭证》(回单编号:528751727657)证明前述支付行为。
根据明天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 年 7 月 6 日,天天科技
已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约定向明天科技支付标的股权对价的 10%,计 3,06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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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天科技已依据其承诺向太平洋证
券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用于购买泰山能源 34%股权,并已按照《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的付款周期向明天科技支付相应股权对价。
3. 防范违约的保障措施
(1) 分期付款条款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关于“现金支付周期”条款,就天天科技分三次以现
金方式向明天科技支付标的股权对价,约定如下:
①明天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五个工作日内,天天科技向明天科技
支付标的股权对价的 10%;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天天科技向明天科技支
付标的股权对价的 45%;标的股权交割日后三个月内,天天科技向明天科技支付
标的股权对价的 45%。
②如天天科技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第 5.1 条的约定向明天科技支付本次
交易的现金对价,天天科技每逾期一日,应向明天科技支付相当于尚未支付现金
对价的 0.5%的违约金,直至天天科技履行完毕其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现金
对价支付义务。
(2) 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违约责任”条款,就天天科技违反《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而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如下:①《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除不可
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或违反其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
照法律规定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于违
约行为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赔偿由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②如果一方违
反《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对方予以改正或作出补救措施,
并给予对方 15 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违约方仍未适当履行协议或未
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则协议自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终止协
议的通知之日终止。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继续主张违约责任。
因此,如天天科技未能够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金额等
及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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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借款方及相关借款协议,以及借款方及其资金与上市公司、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
根据明天科技提供的资料,天天科技参与本次交易的主要资金来源为依据《交
易协议书》并向太平证券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经本所律师公开信息查
询,太平洋证券系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601099),现持有云南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30000757165982D 的《营业执照》,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太平洋证券的注册资本为 454,421.0913 万元,其前十大股东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 585,323,050 12.88%
大连天盛硕博科技有限公司 195,000,000 4.29%
云南惠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6,199,953 1.90%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4,885,580 1.87%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72,661,724 1.60%
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00 1.32%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00 1.32%
深圳市天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8,149,529 1.06%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保险产品 43,405,790 0.9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中证
39,991,412 0.88%
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1,275,617,038 28.08%
根据太平洋证券公开信息,太平洋证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为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
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10000009884304 的《营业执照》,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地 北京市延庆县南菜园二区甲二号 1 至 2 层甲 2-3、2-4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张宪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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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2001 年 3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2031 年 3 月 29 日
销售定型包装食品、酒;对计算机产业、电子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
业及系统网络工程项目的投资;对交通运输业、商业的投资;商业信
经营范围
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自然人郑亿华、张宪、涂建、陈爱华合计
持有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
根据明天科技、正元投资、肖卫华以及明天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的《调查表》及承诺函,并经本所公开信息核查,明天科技、正元投资、
肖卫华以及明天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太平洋证券、北京华信六
合投资有限公司及郑亿华、张宪、涂建、陈爱华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资
金往来。
因此,太平洋证券、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及郑亿华、张宪、涂建、陈
爱华与明天科技、正元投资、肖卫华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资金往来。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股权转让协议》、《交易协议书》、《调查表》、银行资金凭证、天
天科技的内部会议决议及相关承诺函、《交易协议书》相关方登记信息等文件资
料。
本所律师认为,天天科技已承诺具备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能力。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天科技已依据其承诺向太平洋证券融资用于参
与本次交易,并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周期向明天科技支付相应股
权对价;如天天科技未能够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将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交易协议书》相关方与明天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
不存在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出现天天科技
违反承诺的情形。天天科技按照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其法律义务
情况下,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关于《问询函》之第 4 项
草案披露,本次出售资产对应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相应资产总额的比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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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50%。请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公司
的承诺履行情况、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
合规性、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进行核查,并在股东大会前披露专项核查意
见。
详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关
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
相关问题与解答》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法律意见
书》。
四、 关于《问询函》之第 11 项
草案披露,泰山能源将下属公司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 60%的股权转让予冀
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 9,760.52 万元,截至目前,大远煤业投资
主体变更事项尚未获得山西省政府批准,最后两期股权转让款尚未收到,工商变
更手续也未办理。请补充披露,上述转让事项预期获得山西省政府批准的时间,
对本次交易定价的影响,若该转让事项存在实质障碍,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向交易
对手方承担补偿义务。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一) 关于泰山能源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 60%股权
进程及对本次交易定价的影响
根据明天科技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泰山能源尚未收到相
关各方关于已经取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就转让大远煤业 60%股权事项而下发的批准
文件的通知。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记载,泰山能源已签订协议准备转让的大远煤业 60%
股权已作为“特别事项”披露,该股权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已准备协议转
让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尚未完成交易的投资项目,按照已签订协
议转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资产评估价值
作为标的股权的作价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价格。过渡期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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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包含当日)之间的期间),标的资
产的期间损益以及因其他原因而增加或减少的价值部分均由天天科技享有或承担。
标的股权的期间损益以及因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价值增减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作价。
根据天天科技出具的《天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接受瑕疵资产的确认函》,天天科技
作为本次重组的资产受让方,就泰山能源转让大远煤业 60%股权事项尚未取得山
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事宜,天天科技确认知悉并接受该等事宜,承诺前述事项不影
响泰山能源 34%股权(计 11,220.52 万元出资额)作价。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泰山能源尚未收到相关各方关于已
经取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就转让大远煤业 60%股权事项而下发的批准文件的通知。
泰山能源已签订协议准备转让的大远煤业 60%股权已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作为
“特别事项”披露,《资产评估报告》按照已签订协议转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本
次交易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价格,天天科技确认知悉并接受该等事宜。
泰山能源转让大远煤业 60%股权事项尚未取得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事项不影响本
次交易的定价。
(二) 关于如泰山能源转让大远煤业 60%股权事项存在实质障碍,上市公
司需要向交易对手方承担的补偿义务
根据天天科技出具的《天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接受瑕疵资产的确认函》,天天
科技作为本次重组的资产受让方,就泰山能源转让大远煤业 60%股权事项尚未取
得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事项,天天科技确认知悉并接受该等事宜,承诺前述事项
不影响泰山能源 34%股权(计 11,220.52 万元出资额)作价;同意购买标的资产
并不会因上述事宜向明天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提出任何权
利主张或异议。
根据明天科技与天天科技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
重组的标的股权为明天科技所拥有的泰山能源 34%股权(计 11,220.52 万元出资
额),本次重组不涉及与标的股权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理事宜。同时,过渡期内(本
次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包含当日)之间的期间),标的资
产的期间损益以及因其他原因而增加或减少的价值部分均由天天科技享有或承担。
标的股权的期间损益以及因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价值增减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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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天天科技知悉泰山能源转让大远煤业 60%股权事项尚未取得山西省人
民政府批准事项,其同意购买标的股权,并不会因上述事宜向明天科技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异议。如果泰山能源转让大远煤
业 60%股权事项存在实质障碍,明天科技不存在需要向交易对手方承担的补偿义
务。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天天科技出具的相关确认
函等文件资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泰山能源尚未收到相关各方关于已经取得
山西省人民政府就转让大远煤业 60%股权事项而下发的批准文件的通知。本所律
师认为,《资产评估报告》已将泰山能源已签订协议准备转让的大远煤业 60%股
权作为“特别事项”披露,泰山能源转让大远煤业 60%股权事项尚未取得山西省
人民政府批准事项不影响本次交易的定价;如果泰山能源转让大远煤业 60%股权
事项存在实质障碍,明天科技不存在需要向交易对手方承担的补偿义务。
五、 关于《问询函》之第 12 项
草案披露,泰山能源多处房屋、土地、探矿权等资产因为与银行的票据纠纷
和借款纠纷而遭到银行查封,银行存款遭到冻结;且草案中披露,除了已经开庭
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还存在潜在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
5,500 万元借款合同的法律纠纷。请补充披露:(1)上述事项对本次重组进程是
否存在重大影响;(2)上述已发生的诉讼事项和潜在诉讼事项对本次重组交易的
评估定价是否存在重大影响;(3)如上述冻结、查封的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本
次重组的交易双方对上述事项是否存在约定,公司是否附有潜在补偿义务;如有,
请公司就泰山能源诉讼风险进行风险提示。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一) 关于泰山能源涉诉事项对本次重组进程的影响
根据明天科技与天天科技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
交易的标的股权为明天科技所拥有的泰山能源 34%股权(计 11,220.52 万元出资
额),本次交易不涉及与标的股权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理事宜。泰山能源有关资产
冻结、借款合同纠纷等已发生的诉讼事项和潜在诉讼事项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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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及交易完成后仍将由泰山能源继承,不会对《股权转让协议》
的生效及交易对价的支付产生影响,也不会因此而导致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存在
被设定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转让等影响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的情形。
因此,泰山能源涉诉事项不影响标的资产的过户,不会对本次重组进程产生
重大影响。
(二) 关于泰山能源已发生的诉讼事项和潜在诉讼事项对本次重组交易的
评估定价存在的影响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记载,截至评估基准日,泰山能源拥有的涉及抵押及
查封等法律状况的土地、房屋建筑物、采矿权,以及泰山能源已逾期未偿还的短
期借款,均已经作为“特别事项”披露;同时,由于泰山能源银行借款已全部逾
期,与之相关的诉讼尚未结案,本次评估未考虑借款逾期等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
响;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
行相应调整。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资产评估价值
作为标的股权的作价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价格。过渡期内(本
次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包含当日)之间的期间),标的资
产的期间损益以及因其他原因而增加或减少的价值部分均由天天科技享有或承担。
标的股权的期间损益以及因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价值增减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作价。
根据天天科技出具的《天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接受瑕疵资产的确认函》,天天科技
作为本次重组的资产受让方,就泰山能源拥有的涉及抵押及查封等法律状况的土
地、房屋建筑物、采矿权,以及泰山能源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事宜,天天科
技确认知悉并接受该等事宜,承诺前述事项不影响泰山能源 34%股权(计
11,220.52 万元出资额)作价。
因此,泰山能源拥有的涉及抵押及查封等法律状况的土地、房屋建筑物、采
矿权,以及泰山能源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均已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作为“特
别事项”披露。本次交易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价格,天天科技确认知
悉并接受该等事宜。泰山能源已发生的诉讼事项和潜在诉讼事项不影响本次交易
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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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 关于如泰山能源涉及冻结、查封的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本次重组的
交易双方对上述事项的约定及明天科技附有的潜在补偿义务
根据天天科技出具的《天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接受瑕疵资产的确认函》,天天
科技作为本次重组的资产受让方,就泰山能源拥有的涉及抵押及查封等法律状况
的土地、房屋建筑物、采矿权事宜,天天科技确认知悉并接受该等事宜,承诺前
述事项不影响泰山能源 34%股权(计 11,220.52 万元出资额)作价;同意购买标
的资产并不会因上述事宜向明天科技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提出任
何权利主张或异议。
根据明天科技与天天科技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
重组的标的股权为明天科技所拥有的泰山能源 34%股权(计 11,220.52 万元出资
额),本次重组不涉及与标的股权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理事宜。同时,过渡期内(本
次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包含当日)之间的期间),标的资
产的期间损益以及因其他原因而增加或减少的价值部分均由天天科技享有或承担。
标的股权的期间损益以及因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价值增减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作价。
因此,天天科技知悉泰山能源拥有的涉及抵押及查封等法律状况的土地、房
屋建筑物、采矿权事宜,其同意购买标的股权,并不会因上述事宜向明天科技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异议。如果泰山能源涉及
冻结、查封的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明天科技不存在的潜在补偿义务。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天天科技出具的相关确认函
等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泰山能源涉诉事项不影响标的资产的过户;《资产评估报告》
已将泰山能源已发生的诉讼事项和潜在诉讼事项作为“特别事项”披露,该等事
项不影响本次交易定价;明天科技不存在因泰山能源涉及冻结、查封的资产被法
院强制执行事项而产生的潜在补偿义务。
六、 关于《问询函》之第 13 项
草案披露,泰山能源截至报告书签署日共有 100,655.33 平方米房产尚未办理
权证。请补充披露:(1)房产权属瑕疵对本次重组的评估定价是否存在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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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未来房产权属瑕疵对泰山能源造成损失,公司是否存在潜在补偿义务。
请财务顾问、评估师及律师发表意见。
(一) 关于房产权属瑕疵对本次重组的评估定价的影响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记载,截至评估基准日,泰山能源有部分房屋建筑物
尚未办理权证,合计面积为 100,654.33 平方米。泰山能源对此已经出具相关产权
承诺,确认委估房产属泰山能源所有。对尚未取得房产证房屋建筑面积按施工图
纸和评估人员与企业资产管理人员现场测量结果作为评估计算的依据,将来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时,可能与房产测绘部门确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应以房产测绘部
门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并按证载面积考虑对本报告评估结论的调整。评估以泰
山能源出具的确认委估房产权属归泰山能源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的声明为前提
进行。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资产评估价值
作为标的股权的作价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价格。过渡期内(本
次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包含当日)之间的期间),标的资
产的期间损益以及因其他原因而增加或减少的价值部分均由天天科技享有或承担。
标的股权的期间损益以及因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价值增减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作价。
根据天天科技出具的《天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接受瑕疵资产的确认函》,天天科技
作为本次重组的资产受让方,就泰山能源涉及 100,655.33 平方米房产尚未办理权
证权事宜,天天科技确认知悉并接受该等事宜,承诺前述事项不影响泰山能源 34%
股权(计 11,220.52 万元出资额)作价。
因此,泰山能源拥有的涉及 100,654.33 平方米尚未办理产权证房屋建筑物已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作为“特别事项”披露,本次评估以泰山能源出具的确认
该等房屋建筑物产权归泰山能源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的声明为前提进行。本次
交易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价格,天天科技确认知悉并接受该等事宜。
泰山能源涉及 100,655.33 平方米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权证事项不影响本次交易的
定价。
(二) 关于如果未来房产权属瑕疵对泰山能源造成损失,公司存在的潜在补
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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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天科技出具的《天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接受瑕疵资产的确认函》,天天
科技作为本次重组的资产受让方,就泰山能源拥有的涉及 100,654.33 平方米尚未
办理产权证房屋建筑物事宜,天天科技确认知悉并接受该等事宜,承诺前述事项
不影响泰山能源 34%股权(计 11,220.52 万元出资额)作价;同意购买标的资产
并不会因上述事宜向明天科技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提出任何权利
主张或异议。
根据明天科技与天天科技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
重组的标的股权为明天科技所拥有的泰山能源 34%股权(计 11,220.52 万元出资
额),本次重组不涉及与标的股权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理事宜。
因此,天天科技知悉泰山能源拥有的涉及 100,654.33 平方米尚未办理产权证
房屋建筑物事项,其同意购买标的股权,并不会因上述事宜向明天科技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异议。如果未来房产权属瑕疵对
泰山能源造成损失,明天科技不存在的潜在补偿义务。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天天科技出具的相关确认函
等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资产评估报告》已将涉及权属瑕疵的房产作为“特别事项”
披露。泰山能源房屋建筑物涉及权属瑕疵事项不影响本次交易的定价。明天科技
不存在因未来该等房产权属瑕疵对泰山能源造成损失而产生的潜在补偿义务。
七、 关于《问询函》之第 15 项
请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享有的主要权利和需承担的主要
义务,如上市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或 15 个工作日内仍未适当履行约定义务,
需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关于明天科技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享有的主要权利和需承担的主要
义务
根据明天科技与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天天科技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签署的《股
权转让协议》,明天科技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享有的主要权利和需承担的主要义
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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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天科技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享有的主要权利
(1) 根据“现金支付周期”条款取得标的股权对价的权利
天天科技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天天科技向明天科技支付标的资产对价
的具体周期如下:
① 明天科技董事会通过本次交易后五个工作日内,天天科技向明天科技支付
标的资产对价的 10%;
②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天天科技向明天科技支付标的资
产对价的 45%;
③ 标的资产交割日后三个月内,天天科技向明天科技支付标的资产对价的
45%。
天天科技未按照上述约定向明天科技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的,天天科技
每逾期一日,应向明天科技支付相当于尚未支付现金对价的 0.5%的违约金,直至
天天科技履行完毕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现金对价支付义务。
(2) 根据“违约责任”条款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
①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
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要求违
约方于违约行为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赔偿由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②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对方予以改正或作出补
救措施,并给予对方 15 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违约方仍未适当履行
本协议或未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则本协议自守约方向违约
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之日终止。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继续主
张违约责任。
2. 明天科技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1) 根据“标的股权交割”条款交割标的股权的义务
①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明天科技将泰山能源 34%股权(计
11,220.52 万元出资额)过户登记至天天科技名下,明天科技与天天科技就标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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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交割事宜共同签署标的资产交割确认书。标的资产的实际交割内容与《资产评
估报告》存在差异的,明天科技与天天科技应在标的资产交割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② 标的资产交割确认书签署之日即为标的资产交割日。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
明天科技已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义务,天天科技成为标的资产权利人。
③ 标的资产因过户手续、程序及批准未能及时办理完毕,不影响标的资产交
割的完成。标的资产交割日后,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风险、责任
等转移至天天科技。
(2) 根据“过渡期安排”条款履行其在过渡期内保证事项的义务
过渡期内,明天科技保证:
① 不在标的股权上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权利限制。若因正常经营活动导致
该等权利限制情形存在的,标的股权交割日前须解除该等权利限制。
② 以正常的方式行使泰山能源股东权利,并保证其委派的监事以正常的方式
行使监事职权。
③ 及时将有关对标的股权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交割
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3) 根据“税费承担”条款承担相应税费的义务
① 因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协议双方应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② 如非因一方或双方违约的原因造成本协议生效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双方
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所支付之费用,且互不承担责任。
(4) 根据“承诺和保证”条款履行其承诺和保证事项的义务
① 明天科技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具有签署及履行《股
权转让协议》的主体资格。
② 明天科技已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获得内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③ 签署和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违反明天科技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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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并未且不会违反明天科技所签署的任何有约束力的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④ 明天科技为签订、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而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等书面
材料均完整、真实、无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5) 根据“保密义务”条款承担保密责任的义务
明天科技及其雇员、顾问均应对《股权转让协议》其他方及与《股权转让协
议》的谈判、签订、履行有关的一切商业信息、技术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
文件、材料、信息、资料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同意,不以任何
形式、任何方式将该等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公开使用该等信息。
(6) 根据“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
①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
不适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股权转让
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及《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于违约行为发生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守约方赔偿由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② 如果一方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对方予以改
正或作出补救措施,并给予对方 15 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违约方仍
未适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或未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则
本协议自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终止《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之日终止。《股权转让
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继续主张违约责任。
(二) 关于如上市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或 15 个工作日内仍未适当履行约
定义务,需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1. 明天科技未履行约定义务,或 15 个工作日内仍未适当履行约定义务,需
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根据明天科技与天天科技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关于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对方
予以改正或作出补救措施,并给予对方 15 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违
约方仍未适当履行本协议或未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则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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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自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之日终止。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守约
方向违约方继续主张违约责任。
因此,如明天科技未履行约定义务,或 15 个工作日内仍未适当履行约定义务,
天天科技有权向明天科技发出通知并终止《股权转让协议》,并向明天科技主张相
应的违约责任。
2. 《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情况
根据明天科技提供的资料,就明天科技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根据“标的
股权交割”条款交割标的股权的义务、根据“过渡期安排”条款履行其在过渡期
内保证事项的义务、根据“税费承担”条款承担相应税费的义务、根据“承诺和
保证”条款履行其承诺和保证事项的义务、根据“保密义务”条款承担保密责任
的义务、根据“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等合同主要义务,除根据“标
的股权交割”条款交割标的股权的义务、根据“过渡期安排”条款履行其在过渡
期内保证事项的义务、根据“税费承担”条款承担相应税费的义务尚未届履行期
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出现明天科技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约
定义务的情形。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证、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股权转让协议》、明天科技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天天科技的内部
会议文件等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成立并具备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后,《股
权转让协议》将成为对合同签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文件。如明天科技未履
行约定义务或 15 个工作日内仍未适当履行约定义务,天天科技有权向明天科技
发出通知并终止《股权转让协议》并向明天科技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出现明天科技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捌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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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车千里
刘 勇
201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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