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5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833 号文件核准,公司拟向钟
剑、钟波、赵碧华、李媛和杨宇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 45,0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50,561,795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8.9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49,999,993.10 元,扣除发行费用 6,37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3,629,975.50 元。上述资金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到位,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的天衡验字(2016)13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以及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
账户名称: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420872316552
金额(人民币):116,498,628.57 元
2、银行名称: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351008010018150144261
金额(人民币):10,000 万元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长乐支行
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林、贺婷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