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投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7-15 08: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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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

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债

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

部门、交易商协会等。本制度中提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

务融资工具” )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

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以上机构和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

内部报告程序进行信息披露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

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不得以相关

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报送登记备案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咨询电话的畅

通。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

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

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债务融资

工具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规

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公开发行证

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

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本制度本条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的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八)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经交易商协会批准后,应通

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1、发行公告;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4、法律意见书;

5、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

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九)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

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年度报告摘要、正文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时。公司

应当认真、及时地答复交易所的审查意见,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对年度报告

有关内容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一)临时报告的披露范围主要包括:

1、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重大交易;

3、关联交易;

4、重大诉讼和仲裁;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7、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9、回购股份;

10、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1、重大无先例事项;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名称、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承担金额

较大的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

22、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4、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四)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五)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债务融资工具的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债务融资工具的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七)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债务融资

工具的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九)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十)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公司披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

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2、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

明;

3、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4、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5、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

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十三)公司更正债务融资工具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2、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

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

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3、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

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

有)。

(十四)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

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十五)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

披露变更公告。

(十六)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

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十七)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

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十七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同时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三)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上述事项发生重大

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

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

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七)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

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事

件所涉及的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

协调。

第二十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

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事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

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

应当立即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披露;

(四)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制度第二章所列事项;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

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

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三十二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度,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

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内部控制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监督情况。

第七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

案文件内容至少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陪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

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执行。

第八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

(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

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

息时,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四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

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公司内部人员违反

本管理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证

券监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新

规定,本管理制度应当及时进行相应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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