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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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16-057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787 号)核准,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 836,223,162 股 A 股股份,发行价格为 26.41 元/股,募集资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2,084,653,762.54 元 , 扣 除 保 荐 承 销 等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32,983,622.3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051,670,140.22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到账,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6)第 BJ03-001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之一为建设云计算机研究实验室暨大数据协同中心项目。公

司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紫光云数据(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云数据”)

作为实施主体建设、运营该项目。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紫光云数据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

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运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之一系用于建设云计算机研究实验室暨大数据

协同中心项目,为实现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出资设立紫光云数据作为其全资子

公司。公司负责确保紫光云数据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紫光云数据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44250100018300000237,截止2016年7月11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公司、紫光云数据建设云计算机研究实验室暨大数据协同中心项目,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3、公司、紫光云数据和开户银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紫光云数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

紫光云数据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公司、紫光云数据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爱军、金伟宁可以在开

户银行正常营业时间内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紫光云数据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

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紫光云数据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紫光云数据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紫光云数据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公司和中德

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紫光云数据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和中德证券,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紫光云

数据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德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紫光云数据或者中德证券

可以要求紫光云数据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

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德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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