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继续对外公开转让林业子公司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关于继续对
外公开转让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
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个人客
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前期转让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68.15%股权事项,经委托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两次公开挂牌,在转让
资产评估及相应公告有效期内未征集到竞买人。依照公司林业产业战
略调整计划,为优化和盘活公司林业资源,同时满足公司浆纸、浆粕
主营对资金的需求,公司决定继续对外转让上述林业子公司股权。
二、公司本次拟转让的上述林业子公司股权已分别经相关资产评
估机构再次评估(第三次评估),评估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影响其为公
司提供服务的利益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
公允。公司拟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竞价方式再次转让上述资产,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鉴于因市场变化缘故,上述林业股权资产转让存在难度,公
司应加大项目推介力度,努力推进和实施林业产业退出计划。
四、公司本次拟转让资产评估情况已经福建省国资委备案。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资产转让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
实施。
独立董事:陈建煌
刘燕娜
冯 玲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