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相关议案后,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 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相
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有必要的
目前,公司行业地位日益巩固,盈利持续增长,但公司股价较低,
公司的投资价值被低估,不仅给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带来了负面影
响,也不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在此情形下,公司回购部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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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和主要股东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将有利于
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提高股东持股价值,推动公司股
票市场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
3、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是可行的
公司本次回购所需资金为不超过人民币 11 亿元,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
响,原因如下:
(1)公司的回购资金占资产规模的比重较小。截至 2016 年 3 月
末,公司流动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并
口径,下同)分别为 723.40 亿元、1,628.07 亿元和 775.53 亿元,以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为人民币 11 亿元计算,占流动资产总额、资产总
额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重分别为 1.52%、0.68%和 1.42%,
占比较小。此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
议案后的 12 个月内择机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
重大影响。
(2)公司的现金流状况良好。公司 2013-2015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净额平均为 91.82 亿元,2016 年第一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净额为 27.68 亿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充沛。截至 2016 年 3
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为 477.71 亿元,足以支付回购价款。根据本次
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并非一次性支付,且具
体回购价格和数量由公司管理层根据本预案设定的条件自行安排,具
有一定弹性,公司有能力以自有资金支付回购价款。
(3)公司近三年来财务状况良好。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各
年末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8.77%、43.51%、48.65%,截至 2016 年 3 月
末资产负债率为 50.00%(未经审计),公司资本结构仍具有一定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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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杠杆利用空间。若在股份回购期间存在新的投资需求,公司完全有
能力在保证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股份的同时,通过自有资金或外
部融资的方式满足正常的投资需求。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升,不会对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债券持有人
会议需由超过代表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的债券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出席,并经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履行完成其
他有权管理组织或机构要求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后方可实施。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吕廷杰、王化成、胡晓林
201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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