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仁智油田技术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临时会议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
育背景、职业经历及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
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关职务的资质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事项是合理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昌文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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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董签署:
林万祥 辜明安 梁大川
201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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