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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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芜

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

对2016年7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及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暨向

全资子公司、孙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聘任董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被提名的董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我们同意董

事会聘任陈伟达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向及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未来

发展规划,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有效管理,并进一步提高公司运营效益,符

合公司长远的战略规划。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仍然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项目投向及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独立董事:毛旭峰 张冬花 宣天鹏 万尚庆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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