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芜
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
对2016年7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及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暨向
全资子公司、孙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聘任董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被提名的董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我们同意董
事会聘任陈伟达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向及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未来
发展规划,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有效管理,并进一步提高公司运营效益,符
合公司长远的战略规划。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仍然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项目投向及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独立董事:毛旭峰 张冬花 宣天鹏 万尚庆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