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充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阅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我
们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及文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已经得到我们的事前审查和认可,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
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方案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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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2016年7月14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4.22元/股,符合《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
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公司长
期稳定的发展,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6、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7、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华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泰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向华泰集团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经审阅相关议案内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华泰集团参
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有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贯彻实施,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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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泰集团具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资格。公司
与华泰集团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
理合法,无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平、公开、合理的,
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
措施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及相关方的承诺,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定,公司就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
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
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刘俊彦、王莉、王泽风
2016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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