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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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盈科”)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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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雄韬电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 年 7
月 13 日下午 14:30 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大鹏新区
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13 日 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12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13 日 15:00。
经盈科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3 名,
代表贵公司股份 170,718,85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5.7905 %。
经盈科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4,8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6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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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盈科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盈科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盈科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盈科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关于变更公司住所、
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为参股子公司申请银行
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
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170,719,453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75 %,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 4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25 %。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170,719,453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75 %,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 4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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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70,719,453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75 %,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 4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25 %。
(四)《关于为参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70,719,453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75 %, 4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25 %,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
盈科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盈科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盈科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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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黄劲业
负责人:姜 敏 __________
__________ 张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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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签署页